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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倒计时 税目税额已定请相关企业做好准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4 11:08: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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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环境保护税法中关于税目税额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环保税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的程度收费有所不同,污染排放多的企业其缴纳税款就越多,反之则越少。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开征进入倒计时 部门配合至关重要

“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独立绿色税种,以排放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有别于其他税种,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复杂。为此,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

前不久,税务总局与环保部已经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职责分工,为环保税的顺利开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此次通知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开征前各地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其中,2017年年底前,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规定发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国务院将颁布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我们也将联合财政、环保部门制发配套政策文件”,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当前征管准备工作主要从“数”“人”“系统”三个方面准备。一是数据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排污历史数据汇总以及为未来数据信息部门共享做准备;二是纳税人识别,目前主要是排污企业认定;三是金三网上报税系统的开发测试。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开发征管系统。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日前表示,相关部门已起草完成环保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环保意义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有业内人士指出,有了科学的税收制度,如何建立规范的征管模式,在保证应征尽征的同时,方便纳税人缴税,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环保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完全没有经验可借鉴,所以对税务部门来说还是不小的挑战,工作量也会很大。”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

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

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由于环境保护税是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以排放量需要由环保部门来进行专业测定,税务部门需要根据环保部门的专业监测数据,分析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是否准确。”业内专家指出,环境保护税能否真正落地,部门配合至关重要。

社科院中国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环保税是特殊税种,最大的挑战在于征管,污染物排放测量有复杂测定技术和整套标准,税务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就技术依据、税基确定等进行沟通、需要技术协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测定。

他还表示,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及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见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标题:环保税开征倒计时 税目税额已定请相关企业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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