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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4 11:46: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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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部署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根据《规划》,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标是摸清各种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掌握国家、地区、流域和行业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质量、防治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和开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计划,本次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期间数据为2017年数据。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控制设施、移动污染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同时,该计划还确定了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

《计划》强调,这次普查遵循“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地方各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2017年,将完成初步准备、库存建设和普查试点,2018年将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将汇总并发布结果。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进行监测,并如实报告年度普查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申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格的申报工作。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的统计、监测和专项调查结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根据规划,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普查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肃查处普查违法行为。

资料来源:新华社,环境保护部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为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特制定本规划。

一、普查工作目标

了解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掌握国家、地区、流域和行业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做出综合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a)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期间数据为2017年数据。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控制设施、移动污染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的目标是生产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工业部门的所有工业活动单位。调查了8个重点行业15种采矿、冶炼和加工业单位可能与天然放射性核素有关的放射性污染源。

登记和调查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2.农业污染源。人口普查涵盖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

3.家庭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和城镇的城市排污口入河(海)、城乡居民的能源利用以及生活污水的产生和排放。

4.集中污染控制设施。普查对象是集中处理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理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5.移动信号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建筑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3)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信息、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污染设施、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处理、排放和综合利用(包括排放口、排放方式、排放目的地等信息)。),各种污染控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清单进行分类和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稀土等15种矿物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生产活动、秸秆生产、处置和资源利用、化肥、农药和塑料薄膜的使用、畜禽养殖企业和农户的基本信息、污染控制和粪便资源化利用纳入登记调查。

废水污染物: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增加的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中的氨、种植中的氨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家庭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污染控制、城乡居民能源利用、市区、县镇城市河流(海)排污口、城乡居民给排水。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天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4.集中污染控制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二次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天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焚烧残渣和焚烧设施飞灰等的产生、储存和处置。

5.移动信号源。各类移动源的数量及生产和污水排放的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以及某些类型移动源的二氧化硫排放。

6.各省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普查时间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a)工业污染源。综合户籍调查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控制设施和排污口信息;在实际测量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并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基本单元清单和初步测试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进行综合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写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应当填写《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在现有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确定抽样调查对象,进行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的基础数据,根据生产排放系数计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登记和调查生活源锅炉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污染控制等。,并根据生产和排放系数计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城乡居民能源利用抽样调查,结合生产排放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质平衡或生产排放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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