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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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和湖南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通知要求,为确保环境保护部下达给福建省的任务和福建省下达的任务在年底前按时完成,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拓宽整治资金渠道,加大监管和调度力度,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下是通知的原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
湘环函[2017]469号
关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州、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做好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启动时间和截止日期,我省部分县市于2015年(一年、两年)、2016年(一年)和2014年启动,已达到验收时限(具体清单见附件1)。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县市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项整改项目的实施,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并申报验收。
二、根据《中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湖南省第十三个五年扶贫规划》和去年的验收总结,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修订了《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办法》(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跟着他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3.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我省现有行政村13000个,省政府要求6924个省级贫困村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前,这些行政村的名单已被各县市参考,并已分解落实,这将是今后全县(市、区)验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四,尽快上报验收材料。2017年,已达到验收条件或拟申请提前验收的县市应尽快对现有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并按照《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要求,尽快编制和上报验收材料。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农民污水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项目应提供户口簿。
五、确保年度整改目标任务的完成。2017年,环境保护部向我省下达了300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村,各市州都上报了《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明确今年整治任务为4967个(含省级贫困村)。为确保环保部下达的任务和我省下达的任务在年底按时完成,各地必须加强部门联系,拓宽整治资金渠道,加大监管和调度力度。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6日
附件1:
2017年达到验收时限的县市名单
附件2:
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农村环境保护“奖促治”政策,规范和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覆盖面,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整治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全县(市、区)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
第三条验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以奖促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2)《中部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蔡健[2015]919号);
(3)《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翔办发[2015]59号);
(5)《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蔡襄建[2015]100号)
(6)其他相关文件和要求。
第四条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实效,确保验收结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五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组织领导、主要整治任务、资金筹集和使用、长效运行机制和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
(一)组织领导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调度、监督和考核机制的建立和推广。
(二)主要整改任务
主要评估湖南省政办发〔2015〕59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等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和整治目标,同时考虑其他农村环境问题的评估。
1.饮用水水源保护:村(社区)农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是否符合申报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是否合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是否达标;
2.生活污水处理:在村(社区)饮用水水源集雨区、人口集中区所在的村(社区)、畜禽养殖户、民俗旅游户管辖区域内,建设污水净化设施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地区应建简易标准化粪池;
3.生活垃圾处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农户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是否完善,定点储运网络是否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村(社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如果被抽查的村(社区)没有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项目,乡镇地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少于2个。
5.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查看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现场。
(3)融资和使用
主要考核内容是增加财政投入、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促进村民参与、吸引社会资本和动员社会支持。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是否挪作他用。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个人奖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受益地区农民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4)构建长效运行机制
主要评估农村污水、垃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环境基础设施的长期运行情况,以及机制建设和资金保障情况;县、镇、村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发起宣传。
(e)基层环境监督能力建设
主要考核县、乡、村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
(6)其他
根据《中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湖南省扶贫“十三五”规划》等验收内容,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验收程序
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推荐、省级验收。
(a)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整治时间届满前一个月内,组织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县级自查小组,整理汇总相关档案和账目,按照省级验收标准逐一核实整治工作,填写验收表,完成自查工作。自检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申请推荐。对于提前或延迟验收的县(市、区),自查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市政推荐
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自查报告,结合中期评估、调度监督,向省环保部门、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验收的建议。
(3)省级验收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验收。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省级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经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的工作及实施方案;县级整改工作总结及自查报告;市(州)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向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提交建议省级验收的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明细、配套建设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情况、决算、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报告、招标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具备,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2、省级环保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推荐的县(市、区)申请省级验收报告并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省级验收。
3.省级验收应通过听取汇报、审查材料、现场检查和社会监督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
1)听取汇报: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汇报。主要内容有组织领导、工作和整治计划、实施效果、资金筹集、宣传培训、长效机制、组织队伍建设等。
2)审查材料:查阅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记录和审计报告,查阅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工作总结;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财政预算;通过奖励促进治理的相关计划和文件;资本整合和市场运作的相关材料;政府门户网站和年度环保公报的相关信息;地方工作实施前后的新旧照片。
3)现场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检查修复效果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现有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整治乡镇官方栏目的宣传和信息公开;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四项任务所需的五项指标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随机抽样检查。列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任务村或省级贫困村为重点检查对象。
4)社会监督与调查:邀请部分乡镇群众召开座谈会,评估群众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第七条验收报告
省级验收应出具验收报告,评估整治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主要经验和做法,指出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验收监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上半年省级验收时在县(市、区)新闻媒体上报道道本县(市、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省级验收时间,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验收信息(包括已完成项目的村名、户名、联系电话等)),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省级验收结果在省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天,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评估及验收评分
第九条考核验收采用打分法,根据国家和省对试点工作的要求设置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总分为100分。为鼓励地方工作创新,保证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促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设置7分奖励指标。
第十条省级验收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对各县(市、区)申报完成的项目进行。乡镇(街道)抽查一般为40%(不少于4个),每个乡镇(街道)抽查2个以上的村(社区)。
第十一条根据《湖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验收标准》(见附件),分项目打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89分(含70分)为合格,60-69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级验收评估为优秀合格,省级验收评估小组出具验收意见;基本合格的,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不合格的,必须在6-9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治任务并再次申请验收。
第五章评奖
第十二条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将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工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通过省级验收并提前半年以上通过综合评分的县(市、区),或按时通过验收但综合评分为优秀的县(市、区),除全额奖励外,给予相应等级奖励资金的10%。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综合得分合格的县(市、区)给予全额奖励;综合得分基本合格的县(市、区),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给予全额奖励。县(市、区)整治工作通过验收后,将接受县(市、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验收。
第十四条县(市、区)整改工作验收不合格,未在基本整改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将被通报批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6-9个月。一年内验收合格的县(市、区),扣除相应等级奖励资金的10%,延期一年以上的,扣除20%。
第十五条任务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其他创建和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验收材料有欺诈行为的,视为不合格验收。有截留、挤占、挪用、冒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基本整改工作完成后,再有一年的提升推广期。改善期的任务和目标、奖惩和验收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标题:湖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1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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