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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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分行业推动全省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顺利实施,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确定,以不增加企业负担和不放松现有管控力度为前提,将企业废水、废气各项环保要求进行衔接整合,提高管理效能。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等措施,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率先在丹东等6个沿海城市开展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在抚顺开展固定污染源总磷控制,2017年底前,初步完成核定区域总氮、总磷许可排放量指标,制定年度重点行业和区域总量削减计划并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上,到2020年,固定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比2017年总体下降10%。
指导已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时限内纳入许可证管理。2017年,制定实施辽宁省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加强源强核算基础性工作,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与达标计划工作安排。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统一数据。扎实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互送顺畅,“费改税”顺利实施。省环保厅要研究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的核定方法。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已调整核发主体的,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技术力量,做好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确保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与事后监管衔接顺畅。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根据管理需求,我省将适时开发与国家配套的许可证管理系统。
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根据全省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地区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每年3月底前,各市要确定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名录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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