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稿:84个行业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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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体废物网从环境保护部网站获悉,为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许可制度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许可制度,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许可分类管理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有锅炉、工业炉、电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等一般工艺的,本表以外的工业企业应申请一般工艺排污,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测企业名单的,或者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在30吨以上;全厂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均在30吨以上;其他单项空气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实行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的,应当实行单一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对本办法规定暂停实施的行业,有权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市(地)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提出提前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提前实施。
第六条有锅炉、工业炉、电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等一般工艺的,不在此列的工业企业应当申请一般工艺排污许可。
第七条列入名单以外的工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测企业名单,或者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在30吨以上;全厂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均在30吨以上;其他单项空气和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
第八条本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九条本清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注:列表中的“适用排污许可证行业技术规范”主要是环保部门用来为工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修订提供参考。“行业类别”名称后的数字是《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列表发布后将被删除)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试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标题: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稿:84个行业列入其中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3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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