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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向沙漠排污最高可罚50万元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7 23:52: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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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订五年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于2016年12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67条,从总则、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改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条例》的实施,对依法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如何体现“以地待兵”的原则?

建立区域和军事环境保护联合防控协调机制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全区和重点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地方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以及全区和重点地区企业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组织推进重点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建立区域和军事环境保护联合防控、联合控制和协调机制。

据报道,去年3月成立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安排和部署全区和重点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牟振江说,由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军区和兵团,一些环境保护问题需要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因此,在这次修订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被写入了《条例》。

《条例》第七条规定,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兵团及其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区域联合治理和军民联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

修订后的法规有什么新内容?

实施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提出建立和完善公共监督体系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保护监督部门的指导下,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全面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社区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空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

《条例》还明确指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兵团、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协调、共同防治。就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的责任而言,《条例》的重点是强化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承担污染物排放及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污染防治责任。

《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公众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违法人员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污染和环境损害。

如何加强具体措施?

分别对大气、水和土壤的环境保护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强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秦魏说。

在改善空气质量方面,《条例》规定,禁止在禁燃区出售和燃烧原煤、煤粉和各种可燃物;禁止建造或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果设施已经建成,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控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条例》强调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加强重点流域、区域和沿海水域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地区高耗水高污染产业发展,改善水环境质量。

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应调查土壤污染,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提高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规定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缺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和恢复。

从防治城市污染的角度出发,《条例》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等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量化考核。火力发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在城市建成区;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

此外,《条例》还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转让。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排放权。

我们能确保监管到位吗?

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责任部分充分体现了监管手段上的硬策略。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提出了日常处罚、停产整顿、查封扣押等有效的硬性措施。

《条例》设置了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规定,设置了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设置了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向沙漠排污最高可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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