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本篇文章2156字,读完约5分钟
目前,未达到规模标准的中小农户没有建设或运营好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外部环境的现象依然存在。
实际上,对规模以下农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于地方政府。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限制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基本上不直接处理此类案件,大多在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么,如何查处规模以下农户的违法排污案件呢?如何识别规模?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部门查处了一起运行异常的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测大队对一家肉鸭养殖企业主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农户虽然使用了生物床垫发酵床,但由于管理不善,床垫变质,菌种死亡,无法再分解养殖粪便。大量养殖污水和粪便未经处理就通过沟渠收集到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土坑未硬化、不透水,也未修建雨棚等配套设施,雨棚通过南涵洞与下游河流相连。虽然现场检查时没有排放,但涵洞内有明显的污水流动痕迹。
根据采样和监测,该坑废水中的cod和氨氮分别为3.46×103mg/l和968mg/l,均超过了《山东省半岛盆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规定的cod≤50 mg/l和氨氮≤5 mg/l的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和通过渗坑直接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环保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
■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如何识别规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的定义,肉鸭养殖规模标准为15000只(按存栏数计算),而涉及的养殖场存栏量仅为6500只左右,不符合规模标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大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49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和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它表明,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大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排放或者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本条款所指的“污水或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在现阶段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因此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农业、畜禽养殖中固体废物的处置。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能对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依法实施罚款等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三、如何向公安机关移交?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适用于行政机关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构成犯罪,仍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已经作出,这是移送公安机关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日照市环保局作出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
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总局《对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的解释,“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式,但只要有专门文件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就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农户不正常操作污染控制设施,农业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责令停止排污”可视为行政处罚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启发
根据2016年6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发布的《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试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已明确由乡镇街道政府负责。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通过划定养殖区、统一污染控制设施标准、限期完成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由于乡镇街道基层环保机构缺乏资源和能力,规模以下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受明确法律法规的限制,仅靠行政管理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为例,本案涉及农户的养殖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汇水区的上游,长期存在养殖废水和粪便的直接排放。当地乡镇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效果不明显,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起到了负面作用。
已经说了很多。如何处理它仍然没有法律依据。环保部门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最后花钱解决。个人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乡镇基金会有法可依是根本之道。
标题:规模以下养殖场违法排污怎么查处?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3327.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