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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附全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8 12:00: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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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记者从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正式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加大了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努力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郑敏[2016]61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福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协调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加快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推进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努力建设生活机制好、产业优、人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2)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我们要把生态保护补偿与落实中央对福建的支持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加快前中央苏区的振兴和发展,推进反贫困斗争。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加快绿色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沿海和山区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分担责任,区别对待。科学界定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护者和受益者在生态保护和补偿中的责任,形成与受益程度、保护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补偿资金筹集和分配机制,使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

以多种方式参与并增加薪酬。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协同效应。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分类推进,大胆探索。有序推进不同领域和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加大补偿力度,不断提高已建立补偿机制地区的生态保护成效;对于尚未建立补偿机制的地区或地区,坚持问题导向,大胆先行,加强试点探索,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

(3)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流域、森林、海洋、湿地、耕地、禁入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基本形成公平、合理、规范、互联互通、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促进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二.各个领域的关键任务

(一)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好流域上下游关系,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修订完善2017年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坚持资金筹集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挂钩,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翻番。同时,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上游欠发达地区绿色发展为目标,完善补偿资金分配,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各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也要根据辖区内流域的特点,研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汀江-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与广东省共同推进汀江-汉江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构建成本分担、利益共享、上下游协同治理的跨省流域保护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牵头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金融支持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综合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切实加大对限制发展区和禁止发展区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支持。“十三五”期间,补偿资金逐年增加,有效调动了重点生态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并根据主要功能引导地方发展。积极争取将闽江、九龙江、汀江源头及武夷山-山楂山山脉相关县(市)作为核心区域进行调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并享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和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大红线控制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牵头

(3)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机制。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挂钩、分类补偿和分级补贴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省级财政状况逐步提高,形成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推进“乡招、站管、村监”、“村推、乡审、村招”等专职护林员和政府采购服务的管护模式。积极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探索建立天然林禁伐补贴制度。完善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基于森林植被碳储量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

(四)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回改革试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着力解决生态保护与农民利益的矛盾,制定并实施全省重点生态点商品林置换等改革试点方案,通过置换将重点生态点禁止采伐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点以外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点集中连片生态公益林,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稳步增加农民收入。研究建立多种筹资方式,财政出资,受益人负担合理,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探索赎回、置换、收购储备、改造升级、租赁入股等多种改革措施,力争“十三五”期间在重点生态区实施20万亩商品林赎回改革试点。对生态重点地段的商品林,改革后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保护,努力改善和提高其生态功能。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

(5)完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如果因开发建设活动利用海域造成海洋生态损失,探索通过工程补偿或生态补偿的方式实施海洋生态补偿,修复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研究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措施。完善渔民转岗补贴政策,提高转岗补贴标准。研究建立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负责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6)完善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根据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的实际面积安排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专门管理和保护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于基本农田管理和保护。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开展好县(市、区)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新增建设用地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时给予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耕地保护优先区域倾斜。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体系。2017年,选择列入省级标准协会名单的地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研究制定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

(七)探索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市县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评价研究,探索确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条件和标准,选择部分重要湿地在2017年开展补偿试点。在试点基础上,2018年研究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形成覆盖全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

第三,创新体制机制

(一)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完善省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投资机制,考虑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转移支付系数,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省级预算投资将优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环保税费改革,完善森林、水、土地、矿产、海洋、渔业、自然和文化遗产等资源性收费资金和各种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征收政策,允许相关收入用于相关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与资金配置有效性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补偿区生态质量和生态服务水平的评估和评价,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

(二)开展综合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统筹整合不同类型和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形成政策和资金的合力,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的补偿力度。2018年将启动生态保护综合补偿试点,首先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县(市)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综合补偿措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牵头

(3)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合作、产业转移、人才培养、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力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牵头

(4)建立市场化的生态保护政策体系。推动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和生态保护补偿新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合理收入,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生态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完善各地储备机构和储备制度。加快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建设,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福建特色碳市场,2017年与全国碳市场有效对接,2020年建成全国重要碳市场。积极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研究,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开展水权交易研究,推进永泰大张溪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区域、流域、上下游流域、行业和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模式,研究出台2018年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们将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首先在部分县(区)探索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政策法规和评估方法。研究建立山区和沿海地区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交易或置换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司法厅等。

(五)结合生态保护补偿促进精准扶贫。在生活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和恢复的地区,要坚持生态保护和扶贫并重,加快实施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生态扶贫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相结合的新途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和扶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并向设立卡的贫困人群倾斜。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为生态保护人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投入,扩大实施范围。支持贫困县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绿色产业,增加贫困户收入0/房。完善生态保护补贴和奖励政策,对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地区的贫困户生活燃料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牵头

(6)完善支撑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的研究与探索。根据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区域的特点,以生态产品的产出能力为基础,分别建立计算方法和制定补偿标准。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点、重点污染源和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全覆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制度和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2017年,我们将研究发布统一的自然资源权利确认登记办法,2018年,我们将研究发布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强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研究。

责任单位:各部门分别负责

第四,加强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级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领域的整体推进、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共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补偿力度,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提高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效益。

(二)加强法制建设。围绕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范围、对象、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研究制定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等。,并修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为相关领域推广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支持。

(3)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宣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积极进展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和经验交流,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值、人人有责任保护生态的意识,动员和团结各方力量,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保护。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这篇文章被积极披露)

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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