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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8 12:26: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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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杨光新闻》报道,根据会议议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于今天(22日)下午分组讨论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对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重点地区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制定了规范化、法制化措施。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颁布,并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然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了《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围绕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修改增加了几项内容。其中,地方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指出,如果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不能实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并授权其根据达标要求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草案还规定,有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达标规划在规定期限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布。公众与环境信息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这加强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和约束。这一次,我们主要遵循一个新的思路,即除了“监督企业”之外,还要“监督政治”。《环境保护法》强调地方政府在地方环境治理和保护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一次,更明显的是,如果没有达到当地水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就有必要制定一个达到标准的时间表并采取行动。

《水十条》明确提出,要在不同的流域、区域和阶段对河流、湖泊和海洋进行科学管理。该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水环境保护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的联合防治。为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监测和评价,实施相关生态修复工程。相关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同时,草案还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陈吉宁指出,一是做好排污许可证与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制度的衔接,规定排污许可证应明确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二是完善环境监测体系,明确排污单位的自我监测义务。三是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清单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马军认为,这一信息的披露将有利于公众监督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前对排污许可证的理解相当狭隘,它变成了纯粹的认可。事实上,这是一个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水污染物)的类型和浓度,需要向公众披露,以确保公众能够获得这些信息。关于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中国已经有企业参与水污染排放,包括在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检测设备,但需要进一步扩大。将来,像这样的数据可以联网,这可以大大降低环境监督的成本,并大大促进社会监督。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清单的公布也将有助于水环境的风险评估,加强风险预防和预警。马军说:“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废水的排放产生影响,特别是对地表和地下水资源。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排放的物质和排放量,在世界上一些国家被强制要求公开,这就是所谓的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制度。我希望这篇文章能被实际执行。


标题: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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