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修水污染防治法 违法排污将按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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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复查,发现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碍复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同日,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说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颁布,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修正案草案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着眼于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吸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重点地区水污染防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是修改和增加。根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和拆除审批、船舶营运审批等相关规定。
在“严格法律责任”一章中,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草案对无证无照、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日常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有关。
标题:中国再修水污染防治法 违法排污将按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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