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二审:污染者交了税不等于买了合法的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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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增加了减免税条款: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环境保护税减免75%。
如果污染者支付环境保护税,是否等于购买合法的排放权?这是许多人的疑问。
20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时,云峰、王毅、周等多位委员提出补充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不能免除纳税人预防和控制污染的责任。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云峰委员解释,增加本条是为了告知纳税人缴纳环境保护税是排污者的法定义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向国家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果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他们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果污染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他们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8月29日,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税负转嫁”的立法原则,环境保护税实际上来源于2003年征收的排污费,征收对象与现行排污费一致,包括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车光铁委员表示,以原排污费标准作为税率下限并没有增加企业负担,但与生态环境污染成本相比,这一标准明显失衡,不能满足企业减排的激励需求。
专员周也认为税额过低。他引用了2013年的数据,收取的排污费仅占污染控制投资的2.27%,远远没有反映污染控制的成本。他建议适当增加税收,增加企业环保支出,淘汰落后产能,强制企业运行减污设备,减少污染。
标题:环保税法二审:污染者交了税不等于买了合法的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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