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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解读《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9 07:06: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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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十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划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128号),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厅等30个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现将工作规划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汇编背景

针对我国部分地区面临水环境质量差、水资源保障能力弱、水生态破坏严重、水环境隐患多、水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国务院于2015年4月2日正式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2020年和2030年的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水十条》提出了10条、35款、76项,从控制排放、促进转化、节约资源、科技创新、市场驱动、严格执法、加强管理、确保水环境安全、落实责任、全民参与等方面共238项具体措施。

“十二五”以来,我省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年度《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0-2014年五年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率提高了9.4个百分点;湖泊、水库水质优良率提高15.5个百分点;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了7.9个百分点;7个地下水监测区的孔隙水质量稳步上升,而基岩水质量上下波动。目前,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地方水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九大高原湖泊中的滇池、星云湖、齐鲁湖和仪陇湖水质劣于ⅴ类,部分城市水体丧失了利用功能。满堂川、小江、龙川、南盘江、红河等小流域仍需进一步治理,稳定健康的水生态系统问题亟待解决。

为确保完成“水十条”任务,实现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的目标,根据“水十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款的具体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报国务院备案”,自2015年5月起,省环保厅会同30个职能部门开始编制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已经过多次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环境保护部和环境规划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环境规划院主要负责《水十条》的编写,并征求了15个省级领导部门和16个参与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2016年1月6日,工作计划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意义

“水十条”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战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对中国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都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访问云南时,把“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作为云南发展的三大战略方向之一,“着力推进生态保护”作为云南“五个努力”的重点任务,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

认真贯彻《水十条》,是发挥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主战场和前沿阵地作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当前和今后水污染防治的新战略。我省《工作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提出了到2020年分阶段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的近期目标,明确了防治任务、职责分工,提出了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性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措施要求。《工作计划》的颁布和全面实施,将在推进转型升级、落实污染治理责任、优化发展模式、完善机制和政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对建设美丽的云南,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提出了明显改善水环境质量,逐步恢复水生态系统的总体工作目标,以及改善各类水体水质的主要指标。第三部分提出了“确保水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防治任务,体现了治水的系统思想。第四部分提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环境执法监督、加强水环境管理和科技支撑”等制度保障。第五部分提出了“评估与监督、公众参与”的任务,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为便于实施,参照《水十条》,结合省级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根据我省水污染防治的情况,确定水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中央、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省、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遵循“节水优先、空平衡、系统治理、两手抓”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为主”的方针,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 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治理、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推进美丽云南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根据《水十条》的总体要求,针对公众需求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阶段性特点,以保护人民健康为出发点,提出了《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即按照保护水质良好水体、整治不合格水体、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思路,改革创新,综合政策,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切实保障洱海、抚仙湖、泸沽湖等水质良好湖泊(水库)和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伊洛瓦底江等六大水系的优良水体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改善扬中海、牛栏河、离石河、黑水河、博罗河、小河底河、芒市河、孟博罗河等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提高优良水体比例;加强南盘江、元江、盘龙河、漓江、南北江等重点流域的污染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水环境安全;逐步淘汰滇池、明义河、龙川河、栾川河等劣ⅴ类水体,恢复用水功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不断改善云南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在认真分析我省水污染防治现状和与《水十条》要求差距的基础上,展望未来五年、十年和长远,提出了明显改善水环境质量,逐步恢复水生态系统的总体工作目标。也就是说,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将逐步得到改善。六大水系优良水体不断改善,长江流域昆明、楚雄、珠江流域红河、曲靖、西南流域大理、德宏、玉溪、怒江、文山、保山等重点控制区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在九大高原湖泊中,污染严重的滇池、星云湖、齐鲁湖和仪陇湖的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富营养化水平不断降低。尾数河、龙川河等重污染水体逐渐恢复使用功能。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将得到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将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能够客观反映水质变化。为了让公众感受到水环境治理的效果,工作计划确定了改善各种水体水质的主要指标。也就是说,到2020年,纳入国家评价的优秀地表水(达到或优于三级)比例将从66%提高到73%以上,珠江、长江和西南河流的优秀水体比例将分别达到68%、50%和91%以上。红河-漫哨桥等45个断面水质保持在二级及以上,牛栏河-崔家庄等7个断面水质改善至或优于三级。滇池等6个劣ⅴ类水体被淘汰,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从12%下降到6%以下。另有50个省级地表水评价断面达到了水质目标。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处理的目标任务。县级和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三级的比例分别达到95%和97%。地下水质量评价点的水质水平保持稳定。

工作计划还按年度和流域提出年度目标,并列出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即地表水评价段水质目标清单、集中式饮用水源评价段水质目标清单、地下水评价点水质目标清单、评价段水质改善计划清单、优先控制单元划分及问题清单、年度任务清单。

(3)防控任务和职责的划分。

根据我省水污染防治形势和《水十条》的要求,《工作计划》确定了4个方面的16项防治任务。即确保水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注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16项防治任务从控制排放、促进转化、节约资源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治水的系统思想。通过工业、城乡农业污染防治实现源头控制和减排;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控制生态空的使用,推进清洁生产,提高工业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要严格管理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推进各领域节水,加强生态用水安全,实现节水和增加水流量。

(4)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管理体系是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长期保证,《工作计划》从4个方面确定了13项工作措施。即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督,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体现政府和市场的努力,突出两个统筹,一是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统筹,突出科技和市场等非工程措施的应用,促进政策协调和联动,推进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监管机制;二是统筹规划行动主体,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分工,形成强大的水污染防治合力,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大水污染防治驱动力度。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

组织、实施、考核和监督机制的建立是目标指标、任务和措施落实的保证,也是水污染防治的根本保证。在组织、实施、考核和监督方面,《工作计划》明确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和“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共涉及7项内容。强调“党政同责”、“一岗两责”,落实党政一把手的环保责任。按照“属地履行职责、部门强化行业管理、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严格责任追究。


标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解读《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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