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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找“环保管家”(附政策原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27 06:40: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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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5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发展环境服务业,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失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第三方运营。推动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为园区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的监测、监督、建设和运营、污染控制等综合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大力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

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大力支持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新兴产业和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将完成。其中,对于基本无环境影响的项目,将取消环评审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行记录管理。对于其他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

全文: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欢达企[20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我国“十三五”期间的发展主线。这对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态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供应方结构改革的重点是消除生产能力、库存、杠杆作用、降低成本和弥补不足。环境保护应在推动关键任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遵循“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的总体布局。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力度,打好大气、水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积极推进经济

第一,加强环境硬约束,促进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去产能是供应方结构改革的首要任务。要明确重点任务,加强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解决产能过剩。围绕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具体工作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安排。

(一)加快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全面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是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点任务,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在2016年底前完成。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安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加快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调查未全部完成的,应在2016年5月底前限期完成调查任务,并列出违法建设项目清单。已经完成查处任务的,要学习山东、江苏、山西、湖南等省清理整顿工作的经验,对于违法建设项目,“消灭和关闭一批,整顿和规范一批,改进记录”。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月通报情况,并对市县工作进行抽查。从2016年5月开始,进度将在每月10号之前提交给我们部门。推进扶贫工作,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切实加强监督。我部将及时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二)推动取缔“十小”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取缔“十小企业”是《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2016年底前完成。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对造纸、制革、印染、焦化、硫磺提炼、砷提炼、炼油、电镀、农药等10个行业进行综合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环境质量状况,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确定设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污染严重的“十小”企业名单。污染严重、其他行业达标无望的小企业也应依法予以取缔。这项禁令应该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公众公开。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取缔工作的监督。

(三)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旧车。2016年,全国将淘汰380万辆黄标车和旧车,到2017年底,全国将基本淘汰黄标车。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淘汰黄标车和旧车的经验,积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黄标车和旧车信息台账,制定淘汰计划,分解落实各级淘汰任务。

各地要坚持行政约束和经济激励相结合,推动出台限制高污染车辆的法律法规,依法划定限制和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国家明确的补贴政策,加大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特别是大型货车、出租车和公交车的补贴,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的发展。

研究和制定便利人民服务的措施。我们将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布淘汰黄标车和旧车所需的各种手续和材料,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多部门联合服务窗口,简化流程,为报废、补贴和更换新车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即将达到强制报废和强制取消要求的车辆,应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车主。

要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协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安排进度,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淘汰工作有序开展。我们部门每个月都会把当地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给社会。

二、严格环保准入,提升新产能质量

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新的生产能力将得到提升,新产品将更加环保,全社会对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将不断得到满足。

(4)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加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提出“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和环境准入底线”,为城乡建设、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准备和实施提供指导。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航道、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等重点领域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区域相关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对于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人来说,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应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

禁止增加低端落后产能。各地在制定工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质量,严格控制超出当地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新增产能,防止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审批的项目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执行。

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大力支持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新兴产业和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将完成。其中,对于基本无环境影响的项目,将取消环评审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行记录管理。对于其他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

(五)推动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各地要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发展现状、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在引导企业升级改造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在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应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和进度,制定并实施逐步收紧的地方标准。严格执行工业污染源综合标准计划,促进企业升级改造。对于提前达到下一阶段更严格排放标准的企业,鼓励各地通过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升级。

推进燃煤、车用油品、船用燃料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烟花爆竹、锅炉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有害物质控制和大气环境保护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多环保产品。

(六)严格监督劣质煤的生产和使用。北方各省,特别是那些在采暖期容易受到空煤气严重污染的省份,应加快协调和制定以环保指标为主要内容、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加大对用煤企业的检查力度,依法惩处不符合燃煤质量标准的企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取暖用煤、生活用煤和蔬菜大棚用煤。在秋冬季储煤和用煤季节,要配合煤炭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加强抽查和监管,严厉打击企业送样与实际使用不符等欺诈行为。

第三,落实环境治理任务,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三防”提出了明确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控制任务,为环保产业扩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提供了巨大机遇。环保产业的发展也将为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七)扩大有效市场需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十三五”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本地区的重点环境保护任务和治理需求,重点抓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推进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的实施。

各地要公开工程项目清单等信息,彻底废除阻碍形成统一开放的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法规和做法,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投融资平台,推进多元化治理模式,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污染治理。

(八)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建立一个环境保护公私伙伴关系中央项目库,并向社会推出高质量的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发展性财政资金和中央财政拨付的各项环保资金将优先支持环保ppp项目的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治理任务的需要,紧紧围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建立重点推荐项目库,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ppp项目绿色通道和部门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优质ppp项目顺利实施。

(九)鼓励发展环境服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失败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工业污染源第三方运营。

推动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为园区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的监测、监督、建设和运营、污染控制等综合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大力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

在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与处置、烟气脱硫、脱氮除尘、工业污染控制、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处理、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等领域。鼓励发展集投融资、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工程建设、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为一体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管理特许经营模式。

各地要加快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规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政策,使收费标准能够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利润。通过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通过特许经营、政府采购服务和股权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

(十)规范环境服务市场。依法严格监管环境服务市场。对故意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排放超标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不仅要追究排污单位的主要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建设和运营单位的责任,并将其列入不可信赖企业名单,以促使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给予联合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还应依法追究责任,向社会公开,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十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生态处理技术。定期发布《国家污染防治先进示范技术名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技术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松散煤处理、黑臭水修复、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污染土地和土壤修复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经验交流和试点示范。,为企业提高污染控制效率和降低污染控制成本提供指导。在环保专项资金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环保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示范和应用。

(十二)大力推进生态污染治理工程。各地要立足本地,遵循自然规律,把治污工程建设与生态恢复和景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有效治理污染的同时,打造更多的环境友好型生态空房。

在黑臭水处理、河湖污染治理改革、污水和垃圾处理、排污口设置、农村环境连片改善等领域。,有必要采用自然生态的设计理念,因地制宜地进行湿地、公园、绿地和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特别是在城市河流污染的治理中,要摒弃河流的“三面光”模式,尽量减少岸坡和地面的硬化,尽可能采用本土的乡土树种,营造乡土生境。

第四,推进创新驱动,完善支持政策

创新环保政策,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并重,增强环保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建设。

(十三)实行环境领导者制度。选择生产和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标准完善、绿色供应链管理先进、环保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组织实施产品环保领导体系。国家制定环境领导人的标准和统一标志,公布环境领导人的产品清单,并给予荣誉奖励和政策鼓励。选拔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加强后续调查,对不合格产品,公开撤销标识,并收回补贴。

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有色金属、铅电池等行业。,选择标杆企业,研究建立企业环境领导者体系。

(14)促进绿色供应链的环境管理,重点是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研究制定政策支持措施和标准,推进生态产品和绿色产品生产,加快绿色供应链产业体系建设。以政府、企业绿色采购和公众绿色消费为导向,利用市场杠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从整个产业链进行绿色转型,减少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鼓励各地借鉴上海、天津、深圳、东莞等地的工作经验,选择排污量大、产业链长、绿色转型潜力大的行业和工业园区,充分发挥链主和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组织实施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鼓励互联网电子商务实施有自身特色的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引导有机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促进绿色消费。

(十五)实行差别化排污费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排污费的经济杠杆作用,协调完善排污费政策,调动企业治理污染、减排的积极性。

全面实施差别排污费政策。企业超标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除依法实施其他处罚外,还要加倍征收排污费。与此同时,污水又过多又过多,排污费将被征收两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被淘汰的,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如果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排污费减半征收。研究增加排污费种类,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粉尘排污费征收。

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季节性和区域性排污收费政策。在采暖期,应适当提高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错误的季节生产。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应大幅提高并逐步统一。

(十六)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部门协调监管和联合处罚。

建立促进和鼓励诚信行为的机制。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企业自律、绿色升级和转型等活动。环境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高的诚信企业,每年可重点宣传报道,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中适当降低检查频率和抽样率。

完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和处罚,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加大执法抽查的频率和比例,限制申请财政支持的项目。加强对环境失信的市场约束和处罚,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协助征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利率,限制提供贷款、赞助、保险等服务。

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的环保和诚信行为,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贸易、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充分发挥诚信的联合奖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作用,让守信者处处受益,不守信者永远受限。

(十七)完善环境监管和执法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制度。企业日常监督执法是通过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的。市、县环保部门应在建立和完善监理企业信息库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要严惩违法行为,加大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双重随机性”制度。对非法排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当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落实日常处罚、限制生产和停产停业等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并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违法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恶意破坏环境等环境犯罪嫌疑人,应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对环境质量改善薄弱地区环境监管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查处较少、环境质量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改善的城市,我部将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市政府说明情况。对于环保工作力度不够、环境质量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上升而是下降的城市,我部将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他们加强环保工作,推动整改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4日


标题:环保部:鼓励工业污染源治理找“环保管家”(附政策原文)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5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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