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发难”为环保市场秩序,专家解释四类法规有违公平
本篇文章3131字,读完约8分钟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环境保护市场准入和商业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和做法。”
2015年6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e20环境平台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其条款中可能存在的阻碍环保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或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
2015年8月13日,e20环境平台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罗佳特聘教授共同完成了《关于阻碍环保产业市场公平竞争政策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于近期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资源司,经审批后上报国务院,并逐步开展现有有效法律的清理工作。 可能妨碍环境保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规定或者意见,监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机制。
在收集整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委托e20环境平台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八类违规行为干扰了全国统一环保市场的建立和公平竞争,其中“政府引导”、“市场准入”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尤为突出。为此,e20环境平台采访了武汉大学环境法学研究所所长、罗家特聘教授秦天宝、道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请他们从专业角度解读这些违法法规或意见。
我们希望这次活动的善意能够帮助我们和环保企业尽快迎来一个更加自由、公平、更加阳光的环保市场。
政府指导:树立一个“榜样”意味着信息并导致猜测
在此次活动收集的40多条非法意见中,许多涉及到地方保护。一些法律法规建议以“龙头企业”为模式。例如,郑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郑州市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款提到:“以河南省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河南圣天环境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为龙头,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和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发展……”
秦天宝教授解释说,以地方龙头企业为例来推动发展是好的,但事实上,这样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市场竞争模式,使得一些国有或大型企业很容易长时间被列入名单,而中小企业却无法进入市场。然而,采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更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具有实力和技术的企业获得发展机会。
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将“优先扶持”企业列为重点。例如,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14号)第一条规定:“组织筛选一批技术力量雄厚、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重点环保企业,将其列入第三方治理试点企业名单,优先支持上市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建立政府积极引导、市场化规范运作、社会积极监督的新型污染治理机制。”这使得上市环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刘律师认为,法律、法规、政策和意见的制定应当具有普遍性,体现公平和公正。在普遍规则中建立“企业模式”本身就是一种暗示,而认可一个特定的企业则是滥用公共权力的表现。
“市场准入”:有哪些困难
如今,环保市场不再是一个区域性市场。面对国家环保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走出去。但是这条路有那么容易吗?近50%的企业表示,在市场竞争中,阻碍它们走出去的不是实力和技术,而是让人们“浪费金钱和劳动力”的准入制度。
河北省建设厅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建筑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提到:“在投标登记资格方面,外国企业必须在本地区备案。”许多企业提到,目前各地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些记录内容宽泛且有时间限制,任何项目都可以在有效期内投标;有些记录是针对该项目的,必须专门用于投标项目的记录;有些备案要求必须在当地有办公室或营业执照。备案制度因地而异,更不用说每次招标的特殊备案要求了。
道合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律师表示,市场是开放的,备案制度可以作为一种引导制度,但不能作为企业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这不应该是行政许可行为。备案制度不符合当前中央政府倡导的“简政放权”、“开放市场”的精神。目前,国家也在整顿和调整这一相应的法规,并将逐步取消一些不必要的备案规定。
“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表面上很和谐,背后却有很多问题
2010年颁布的《湖南省建筑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人进行工程投标资格审查时,应当要求湖南省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国有投资项目必须有湖南省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
秦天宝教授表示,这一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这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招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在违法违规的收集中,我们也收到了很多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招标案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特聘教授罗佳表示,环保行业招投标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有些是由于法律法规制定不当造成的,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偏差。例如,秦教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销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支付印刷和邮寄费用,不得用于牟利。”然而,在一些招标活动中,投标人或机构出售的投标文件价格过高,一份几百页的文件可以卖到几千元。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是为了盈利,不符合要求。对于价格较高的投标文件,一些潜在的投标单位会综合考虑情况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我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完善环保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公平竞争的机会。
“资格要求”:有很多名字,不遵循“标尺”标准
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12人以上,其中至少有6人在本机构环境影响登记。评价工程师等人员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例如,2014年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颁布的《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综合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的申请也必须符合...湖南省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湖南省……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的要求实际上降低了省外企业申请检测机构获得相应资质的可能性。
刘律师表示,过多的资质要求不利于环保市场的公平发展。一些地方或具体项目会根据资质要求设置障碍,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在制定政策、法规和意见时,相关资质要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依据的“准绳”。也就是说,如果它上升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就必须有资格,例如证券委员会应该有证券资格。如果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国家现在正在慢慢清理和取消它。
在此次受国家发改委委托向e20环保平台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中,e20环保平台收到了田波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膜技术有限公司、塞勒姆(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博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玉环集团等众多环保企业近40条违反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监管意见。特别是E20环境平台对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此次咨询活动的环保企业表示感谢。同时,我也要衷心感谢武汉大学环境法学研究所所长、罗家杰出教授秦天宝与道合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先生应邀作为本次活动的法律顾问。
E20环保平台将一如既往地推动或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将与众多环保企业携手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公开、公平的环保市场秩序。
标题:善意“发难”为环保市场秩序,专家解释四类法规有违公平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6307.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