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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出台 公众深度参与正当其时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0-20 11:08: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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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到环保社会组织和网民的好评,称《办法》是新《环境保护法》第五章内容的延伸和延续,体现了环保部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下一步,社会各界期待如何促进公众参与《措施》的实施。

受到表扬

政府部门已经向社会组织发出了邀请

近年来,随着公众的环境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不断升温。新《环境保护法》在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方面专门增加了一章,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三项具体的环境权,为完善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更加清晰和坚实的基础。

许多环保社会组织表示,《办法》作为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将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规范和引导公众参与合法、有序、合理的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这些措施充分凸显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各个政府部门中,环境保护部门最重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环境保护法》首次从最高立法层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办法》再次表明了环境保护部对公众参与的理解和立场。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诉讼部副主任戴表示,《办法》是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法规的系统总结,更有利于宣传、学习和实施,将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公众参与提供依据。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他很高兴看到《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和形式,其中一些条款,特别是第16条,具体规定了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相关事务的权利。 其中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帮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办法》颁布实施后,新浪微博上出现了很多信息,其中:@见云见明空意味着《办法》的颁布将极大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 Global Village 空燃气地图认为环境保护需要充分动员公众参与,并希望这些措施能够继续有效发挥作用。

@尤鲁·谷峰说,随着一系列积极信号的释放,对于700多个获得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公益组织来说,剩下的可能就是卷起袖子干一番大事业了。

门户开放立法

公众参与立法已逐渐成为一种风气

近年来,门户开放立法已成为一种新气象。在地方立法中征求公众意见已成为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程序。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自2014年8月环保部决定制定《办法》以来,多次召开公众参与研讨会,听取法律专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意见,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问题。

2015年4月10日,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自然之友、自然大学、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等环保社会组织和许多其他机构都乐于向社会征求意见。他们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广泛收集意见,邀请法律领域专家对《办法》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并提交了多项修正案。

在最后颁布的《办法》中,采纳了相当多的建议。

其中,《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采纳公众意见。针对“关注利益相关者意见,关注专业人士意见,兼顾公众意见”的规定,自然之友认为应增加“关注相关社会组织意见”。这里的“相关社会组织”包括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从事相关领域的公益活动,如环保公益组织和行业协会。这些组织的意见更具普遍性、专业性和代表性。

在最终颁布的《办法》中,环境保护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就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或活动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张伯驹认为,虽然咨询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将“其他组织”纳入《办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将社会组织纳入了咨询范围。同时,《办法》第七条规定,除专业领域的专家外,环保社会组织的专业人员也可以参加专家论证会。

戴认为,这是一个新的、更详细的规定,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则。”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主任向春说。过去,环保社会组织千方百计参加专家论证会议。现在,有了法规,他们已经为未来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此类活动找到了基础。

马军认为,这些进步和变化与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环保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有了更多的认识有关。以前,环境组织在某些领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理解。现在,一些地区从另一个角度认识到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当各地出现一些“邻里回避运动”时,他们意识到环保社会组织的介入和参与可以使事件的发展更加依法理性。环保社会组织的专业参与可以在各方之间架起信任的桥梁。

有多少期望

如何实现它仍然需要改进

许多环保社会组织在肯定《办法》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办法》的实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一个障碍。当公众环境研究中心每年对各地的信息披露进行评估时,发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披露得分相对有限。马军认为,其中一大障碍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规定了10天的咨询期。“在实践中,很难要求公众在10天内真正参与到信息中来。”它可能不适合完善这一规定,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

向春向记者透露,《办法》既没有将公众参与环境评估纳入行政许可范围,也没有单独设立一项,这让一些环境评估行业的工作人员怀疑,公众参与在未来是否有必要,还是应该纳入行政许可范围?他认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监督和环境教育属于同一层次,因此下一步应该明确,避免犹豫和混乱。

这些措施的另一个亮点是提供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同于对举报人举报行为合法性的法律认可。

戴表示,只有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积极性。第十三条规定,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举报人在举报后没有以下信息的情况。在前一个案例中,他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在记者报道了环境问题之后,在媒体曝光之后,他向环保部门举报后仍然得不到奖励,法院胜诉。虽然这是一个案例,但它也反映了现行行政规章制度的缺点,即强调授权而忽视执行。在下一阶段,各地要完善相关法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时纳入处理信息。

香椿回答说:“应该对行政报告作出答复。”如果环保部门在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时不回复,很多人会认为环保部门没有采取行动,但不是说调查后没有回复,这会对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张伯驹认为,下一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设定报告反馈的时限,以避免报告“未完成的工作”。“只有通过调查和及时反应,公众才能感到有用”。

政府采购有利于鼓励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主要是在社会工作者,但在环境保护较少。此外,许多环保部门不太清楚购买什么服务,以什么形式购买。存在购买服务单一、教育服务多、监管和技术服务少等现象。

夏军认为,今后政府向环保社会组织购买环境服务应规范化、标准化,避免单一购买服务和覆盖面窄的现象。

根据《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张伯驹认为,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行动将得到更加制度化的保障,只有在未来,它们才能更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戴表示,《办法》的亮点之一是为社会组织参与环保活动筹集资金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它确实即将实施,需要越来越详细的配套法规。

《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我们将看看当地行政部门的表现如何?"在肯定公众参与进步的同时,许多环保社会组织者也对未来充满期待。

标题:《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出台 公众深度参与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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