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污染企业屡教不改将被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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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条例》不仅提出建立跨地区的环境保护司法机构,还明确了一系列规定,如逐步推行终身问责制和对拒不改正者的日常处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波说,这次修改不仅细化了《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而且从广东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做法,结合广东实际,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根据“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新修订的条例从监督管理、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机制。
为了严惩环境污染,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故,如造成重大或特大环境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经批准后可责令关闭。
当无法确定直接损失时,如何处理?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罚款100万元;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罚款30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上一年度单位收入50%的罚款。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连续处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每日给予连续处罚。日常连续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污染物、擅自拆除和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不披露或虚假披露环境信息、未经同意暂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擅自建设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资产流失审计制度的逐步发展和实施以及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终身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今后无论多长时间,责任人都要对政府决策或执行失误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就政府责任而言,这些条例规定了在不同级别执行这些条例的机制。例如,省人民政府每年向上市的各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上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实施。
为确保对《条例》的正确理解和准确实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继兴指出,修订《条例》对进一步推进广东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社会各界应协调配合做好法规的实施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职责,齐心协力,形成合力;我们要抓紧制定法规和配套政策。要做好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全面、深入、深入,要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要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宣讲,要深入阐述法规的精神和主要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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