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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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去年下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实施以来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指导。
根据《通知》,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与地方沟通协调,配合基础工作,如根据《调整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制定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测算污染物处理成本等,以推动本地区按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迟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根据通知,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月底和6月底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本地区实施调整通知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计划和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时间,以及意见和建议。环境保护部将通知未能按规定执行政策的地区。
针对调整通知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通知给予了具体指导。
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照《调整通知书》中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征收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
对企业排气口排放的污染物,按照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征收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版)中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企业的部分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别,污染物排放量可以区分。这部分污染物排放量应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应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具体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别,由行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改,以新版为准。
超标、超标排放总量,以及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设备或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费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单独计算。
此外,《通知》还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核查作了详细规定。
标题:环境保护部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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