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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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
《环境保护法》第47条
《应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油气管道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2.目的
加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夯实政府环境应急预案基础
3.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目的
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对于企业来说,归档是为了规范编辑、提高质量和履行法律义务。对环保部门来说,归档是为了收集信息、存档备查和事后管理。
4.适用范围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污企业,包括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者;
(二)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工业废渣储存和电厂贮灰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5.备案期限
(1)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
(2)企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
(3)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
6.备案受理部门
由县级环保部门或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调整的市级环保部门
7.记录验收
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文件齐全的,应当归档。
备案后,县级环保部门将大型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备案文件报送市环保部门,同时报送省级环保部门。
8.记录监督
(1)汇总、整理、归档和建立数据库;
(2)指导、抽查和指导企业持续改进;
(3)检查责任,将计划管理纳入事件调查和处理范围。
9.法律责任
对企业而言,环境应急预案未制定或备案,或提供虚假文件备案。
对于备案受理部门,如果备案文件齐全,则不予备案或延期;如果备案文件不完整,将被接受;如果他们不通知企业一次要完成的文件。
10.记录管理流程图
标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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