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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信息公开立法应借鉴哪些经验?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13 10:47: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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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强调了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作为管理手段的重要地位。新《环境保护法》第55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强调企业责任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首次体现了企业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要求。新的《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律责任。

我国污染物信息披露立法现状及实施

新《环境保护法》通过和修订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正在努力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帮助企业落实到位,并便利公众行使获取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最近,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方法和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化。此前,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颁布实施了《国家重点监测企业自我监测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重点监测企业进行自我监测,并及时披露监测结果。社会反响强烈,被网民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污染物信息公开的管理方法”。该方法已投入试运行近一年,并与地方环保部门的总量减排考核挂钩,极大地促进了地方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和企业环境监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各地区都建立了污染物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为辖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测企业发布监测信息,为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通过分析以往实施的方法,我们会发现以往的信息披露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强调披露的目的,缺乏帮助公众使用污染物信息链接的设计;第二,立法主要以约束性条款为基础,强调企业必须实行公开,没有对企业实行信息公开的指导;第三,顶层设计不够。目前,企业信息披露存在信息平台分散、信息格式不一致、信息形式单一、缺乏统计功能等诸多问题。

欧盟经验对我国污染物信息披露立法的启示

为此,结合欧盟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立法(以下简称“prtr协议”)的成功案例和欧盟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措施(以下简称“e-prtr措施”)的启示,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国污染物信息披露立法的建议。

首先,围绕服务公众的目标,细化了立法原则和实施途径。

我国还处于信息披露立法的初级阶段,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的作用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议定书》,“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服务和改善环境”是指导信息披露立法的首要原则。E-prtr方法明确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立法目的,并细化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实施方式。例如,明确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来发布欧盟的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信息,一个统一和兼容的信息收集和传输系统,利益攸关方的合作方式,提供信息技术援助的立法机构,以及公众获取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法律保障,所有这些都反映在正式规定电子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措施之前的原则部分。正是在这些具体原则的指导下,欧盟委员会系统地考虑和设计了欧盟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管理的立法。这些具体原则对公众最终获得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册信息并参与环境政策制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国应充分调查公众对污染物信息内容和形式的需求、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众获取信息的法律保障以及公众获取信息后如何反馈,并以公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反馈信息、受益信息的工作理念为基础进行立法研究。

第二,加强部门和区域合作,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发布平台。

污染物的扩散性决定了区域合作和联合防控的必要性。《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议定书》向全世界开放,所有国家都可以参加。在该协议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合作建议,如邻近地区的信息共享、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支持和转让。这些具体规定为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管理能力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德国设计了专用于prtr的工作软件,并在不收取任何软件版权费的情况下,在欧洲互操作性平台上发布了该软件的使用权和接口。欢迎有此需求的国家和组织利用它共同推动系统的持续改进。欧洲联盟统一公布27个成员国的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信息。为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和准确性,欧洲联盟委员会开发了一个数据传输和质量控制系统,可以审查、公布、统计和下载各种数据和信息。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污染物排放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建立全国性的污染物信息发布平台将是向世界展示中国改善环境决心的重要举措。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加强省、市、部委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因此,遵循prtr协议,签署污染物信息共享协议,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第三,加强顶层设计,增强执法的可行性。

经过研究,e-prtr方法具有以下可行性特点:第一,信息形式明显多样。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在缔约方的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平台上可以找到各种与污染有关的信息,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或转移数据。例如,在e-prtr网站上,你还可以找到一个内容丰富的电子图书馆,包括污染防治领域的术语解释、典型的prtr行业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污染物特性。正是这些辅助材料帮助公众在污染物数据和健康风险预防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二是明确电子信息技术的服务要求。《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议定书》的条款对电子技术服务使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议定书》第5条第1款规定,“数据库应根据下列要素进行搜索,如企业名称、行业、污染物类型、排放或转移地区。”该协议对数据库的升级和完善也有相应的服务要求。第5条第3款规定,“电子平台(数据库)的设计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并需要有能力储存近10年的数据。”

第三,信息反馈环节的设计。E-prtr方法通过留邮件的设计反馈公众意见,完成信息流的闭环统计,实现信息作为社会管理润滑剂的功能。例如,在德国,在收到报告个别企业信息缺失的电子邮件后,它会立即核实并请求注册。如果不执行,将处以罚款。同时,电子邮件在接收公众对相关措施的建设性意见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不断增强措施的实用性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准则。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议定书》,"该议定书的每一缔约方应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的认识,提供辅助和指导工具,帮助完成登记,并帮助公众获取信息"。《电子转移登记册措施》第14条第2款规定,“委员会应尽快编写一份执行指南,支持在第一个报告年度开始前4个月内执行这些措施。”2006年5月31日,欧盟委员会汇编并发布了一份非常详细的实施指南,共139页。本实施指南是根据参与企业、地方当局和欧盟委员会的职责编写的。详细阐述了整个项目的数据质量保证体系,并提出了要求,对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五,信息获取中的法律援助。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册议定书》第14条,“在每一缔约国的法律中,应当保证,如果公众依法获取信息的要求被拒绝或忽视,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要求,他们都有权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进行行政复议”;《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机构或独立机构敦促责任部门履行职责,所有这些行为和程序都应免费或合理收费。因此,根据这些条款,当公众无法获得信息时,他们将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由此可见,在欧盟的污染信息披露法中,政府管理部门扮演着合作者和监管者的双重角色。信息披露不仅是企业的责任,立法环节的顶层设计是否完善也与确保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信息密切相关。

有鉴于此,建议我国在污染物信息公开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电子信息技术的服务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污染物信息,包括污染物数据、行业排放特征和污染物特征;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以协助法律法规的实施;建立信息质量保证体系;考虑闭环和信息流中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如保密性和法律援助。

毫无疑问,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系统的考虑,我国的污染物信息披露方法将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标题:污染物信息公开立法应借鉴哪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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