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事件折射政府环境责任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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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20: 20,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设备故障导致火炬气燃烧,排放大量黑烟,附近气体质量恶化。事故发生后,兰州环保局表示将严惩污染企业,并要求兰州石化公开道歉。这一公开呼吁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新法支持政府严惩非法企业
过去,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时期,许多地方政府把吸引投资和增加国内生产总值作为首要追求,但对环境效益的考虑远远不够,这导致政府成为污水处理公司的“保护伞”。“污染事件已经变得很小,有许多事情无法解决。”但这一次,地方政府用这样的措辞指责地方大企业是非常罕见的。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执行董事、国家环保技术管理与评价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张丽珍认为,政府之所以态度如此坚定,是因为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第26条提到“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负责人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开除或者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辞职。”
新法律引导政府在污染控制中角色的转变
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正如《人民日报》的一位作者所指出的,兰州这次公开斥责兰州石化,是因为时代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了,gdp英雄论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新法实施前,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强监管责任追究,“落实生态环境”将终身追究损害责任,并将建立调查机制。如果发生严重的环境事件,在任期间环境质量将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并利用职权进行干预和介入,同时指出“地方官员应追究生态环境破坏终身的责任”。
这些规定将官员的责任与环境影响联系起来。张丽珍告诉记者,“在如此高的法律压力下,地方政府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不能再做企业的‘保护伞’。”客观上,它将推动政府从gdp导向向环境责任导向转变,切实承担起环境治理的责任。
标题:兰州石化事件折射政府环境责任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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