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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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向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和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严禁违规减免企业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减免或缓征政策,应予以废止。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能力、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和财政补助资金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办法》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或者缴纳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截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未按照规定的预算等级和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标题:三部委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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