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治进入变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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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定是环境法治发展中不同寻常的一年。今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法治正在上升。随着对更好环境的渴望,环境法治已经进入变革时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法治,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严峻的环境形势赋予环境法治建设以历史责任。要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发展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增加违法成本。
通过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空土地开发和保护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生态补偿、水土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将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建设保驾护航,为满足人民的新期待做出贡献。
历史是最严格的,实施应该是最有力的
新的《环境保护法》获得一致通过,并以高票通过了审查
继2013年的高度关注之后,《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仍是2014年环境法治的热点。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的每一次修订都触动了人们的心灵。2014年,25年来难以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通过了审议。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新的《环境保护法》共有7章70条,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法相比,新《环境保护法》第一次将生态保护的红线写入了法律,新法也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提出对违法排污企业应每天持续处罚,罚款不封顶。
从争论到共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现代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新方向从未改变。新《环境保护法》的三大突出特点是“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权利与义务相平衡”。
此外,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几个重要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第二个突破是推进多元化治理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三个突破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
回顾修订过程,社会各界对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可谓任重道远。对于此次修订,环境保护部已进行了至少10年的研究,自修订开始以来,研究和论证已持续了3.5年。第一稿由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后,共经过了4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第一次收到社会各界意见12000条,第二次收到2000多条。最终,现阶段最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最大的共识,并以高票获得通过。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无疑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引发了环境法领域的研究和解释热潮。一些法律专家表示,新的《环境保护法》是“历史上最严格的,但也是最难实施的”。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新《环境保护法》有所期待,但也有疑虑。他们一度认为新《环境保护法》缺乏详细的规定,在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实施。此外,问责规定使环保人员感到“压力很大”。
如何推动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使《高法》牢固地付诸实施,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为配合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开展了新《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和企业、公众的普法工作。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日常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和停止生产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这些配套法规为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这不仅是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机遇,也是环保部门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依法治理的重大挑战。随着新年的临近,我们相信各级环保部门已经为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烟雾推动了大气法的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2014年,雾霾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许多人开始期待“等风”。污染仍在继续,肆虐的雾霾让每个人都意识到环境保护没有局外人。雾霾推动了大气法的改革,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
现行的《空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颁布,并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它已经将近14年没有修改了。
2014年6月,4个高水平检查组开始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开展为期4个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执法检查。此时,大气法的修订已被列入当前NPC的五年立法计划,空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已被提上日程。
9月,备受期待的《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法》修正案终于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说明。
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强调源头控制和全民参与,加强污染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会议决定对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目前,修改稿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从原来的7章66条修改到现在的8章100条。据报道,草案明确了分配总量指标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标准的监督管理;并增加专门章节,共同预防和控制重点地区的空气污染和应对严重污染的天气。
修订的步伐如此之快,以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着眼于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
此外,地方立法积极处理空气污染。1月22日,中国第一部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得通过,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分8章130条,规定在重污染日紧急状态下,北京将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并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apec会议期间,北京收获了宝贵的蓝天,检验了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效果,积累了京津冀等大气污染控制经验。
值得一提的是,除《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也纳入了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基本形成,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逐渐突破
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逐渐获得了法律地位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是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重点,但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正义的薄弱环节。近年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并不平坦,2014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既有增长也有困难。
近年来,江苏、贵州、云南等省的法院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理了许多有影响的案件,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然而,从全国来看,这项工作的发展并不乐观,许多省份尚未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零”突破。
2014年4月14日,甘肃省兰州市五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威立雅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由,拒绝受理公民提交的起诉材料,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9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对江苏省泰州市一家非法向河中倾倒废酸的贸易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12月4日,该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目前仍在审理中。据了解,被告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因之一是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成立不到一年,不是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如何,被告一审被判支付环境恢复费1.6亿元,这是中国迄今为止环境公益诉讼中最高的赔偿金额。本案注定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
受案范围的限制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问题之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大多数涉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案件都无法受理和立案。
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在立法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门槛已经逐步放开,从中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省环境保护联合会之一到法定的环境保护组织。下个月,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生效,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将具有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明年1月5日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法律依据、起诉条件、原告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管辖权等内容。同时,最高法确定江苏、福建、云南、海南和贵州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
毫无疑问,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有望被打破,越来越多的“环境诉讼”将进入法庭。
前不久,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起的公益诉讼制度。今年10月,贵州省金沙环境保护局因未能有效征收噪声和排污费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无论是在贵州省,还是在全国范围内,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而被检察机关提起跨地区行政公益诉讼还是首次。一些专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回顾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今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仍在曲折中前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除了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外,还存在着如何使用赔偿资金、信息渠道不畅、经济门槛高、原告能力不足、证据收集困难、地方支持度低等问题。尽管困难重重,梦想仍然在我们心中成长。2015年,我们将拭目以待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加强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
当清澈的河水变脏,当蓝色的天空空失去颜色,当良好的环境逐渐成为奢侈品,面对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我们需要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我们需要打一场硬仗。
环境法治是一只“无牙老虎”,它考验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水平,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人民环境权益的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和执法做出了新的部署。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迫在眉睫,加强监督执法、确保严格执法已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法治、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有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环境质量。
《通知》的颁布,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环境监督执法的新部署找到了突破口,为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找到了着力点,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找到了共鸣点。
2014年,环境监管的执行力度如何?我们不妨从“处罚案件数”和“处罚金额”的数字来看执法监督的效果。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披露的环境行政处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114起,处罚金额48345.63万元。
2014年,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衔接机制越来越完善。今年第三季度,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了371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其中浙江省移交案件最多,共173起。但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仍在加强,环境保护部将继续督促有关地区加大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与警察相比,环境执法的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参与环境执法。10月,佛山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同时揭牌,成为广东省第一个正式成立的“环境警察”组织。目前,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等省在省级设立了“环境警察”,在地级市设立了更多的“环境警察”。
新常态下全面推进环境监管执法需要努力。我们期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能够彻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让每个人都能真正感受到环境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环境法治的尊严。
环境资源试验走向专业化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特别审判庭
环境犯罪不仅伤害了人们的利益,也伤害了人们的心灵。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对案件的调查,环境问题也与公平正义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特殊性,必须走专门审理之路。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环境资源特别法院。据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庭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新设立的一个专门司法机构。它是在原第二法院的基础上建立的,由五个合议庭和31人组成。
最高法在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的意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一个开端,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一个合理、适度集中的环境资源司法机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随着《最高法》的进步,许多地方法院设立了相应的环境资源司法机构。
截至2014年12月9日,20个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审判庭,共计369个。海南、福建、贵州和江苏的四所高等法院已经设立了环境资源特别审判庭,广西和河南的特别审判庭也已准备就绪。大多数高等法院都指定了一个部门来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12月19日,重庆宣布全市所有三级法院都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过去相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7月,中国环境保护法院的数量为134个。
环境资源案件进入环境保护法院的数量相对较少,环境资源诉讼的支持机制不完善...人民法院除了设立相应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外,还在对环境保护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践和探索。
据了解,江苏、海南、广西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集中审理模式。此外,许多地方还探索了环境保护禁令等制度。
同时,地方法院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司法机构,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系统为单位,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出版典型案例和做出司法解释也是环境资源最高法院的主要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将出台。此外,为了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尺度,最高法于7月发布了9个典型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了人民法院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最高法院的成立是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环境专业化审判的一个新起点。这对统一司法审判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14热门词汇
环境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法治,大力推进环境保护。
环境法
经过审议,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正式实施,其中包括日常处罚和生态保护红线。
大气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并在修改法律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国营通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督执法。
桓子亭
最高法宣布成立环境资源特别审判庭,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公益诉讼
在台州“天价”赔偿案中,被告被判支付1.6亿元环境修复费。
标题:环境法治进入变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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