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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四大铁拳元旦起实施:按日计罚上不封顶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16 07:54: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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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稿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雾霾天气持续,水污染事件频发,土壤污染严重超标...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一个紧迫的民生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和执法措施被认为难以遏制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迎来了25年来的第一次修订。由于环境保护法涉及广泛的问题和争议,修正案经过四次审议后获得通过。新的《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的法律。这是一项可以对污染现象进行猛烈抨击的法律。它提供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执法工具,可以改变现状,也将对资本市场的许多行业和公司产生巨大影响。《国家商报》记者梳理出“四大铁拳”,为您全面解读这部“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

每日罚款没有上限

事实上,我国在环境领域有很多立法。然而,由于非法活动的低成本,对相关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没有达到应有的威慑和抑制效果。

2015年元旦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大大加强了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对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次日起,按日按照原处罚金额继续处罚。”

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议案办公室副主任王向《商业日报》记者解释说,“按日处罚”是指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如果企业不执行,将继续加大处罚力度。按日处罚是对以往处罚规定的补充,主要是为了保证处罚的实施。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商会秘书长罗建华也告诉记者,在过去,这是一次性罚款。但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处理成本高于罚款成本,企业将支付罚款并排放污染物。针对这种情况,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只要企业不符合非法排污标准,将被处以一天无上限的罚款,以敦促企业认真管理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政治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王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什么是‘按日处罚’?这就是“日积月累的罚款”,这是对连续违规行为的惩罚制度。”

为什么你想被惩罚?王斌表示,日常处罚可以依法制止非法排污。据简单计算,非法排污按上限罚款约10万元,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完成法定程序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纠正违规行为通常需要几天到几个月的时间。执法成本是巨大的。如果非法污染者不自觉地遵守法律,在此期间节省的非法成本往往是罚款的许多倍。因此,低非法成本使法律无用。

企业可以依法拘留责任人

同时,新的《环境保护法》赋予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更大的监督权,允许它们采取多种新的监督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很少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是对污染违法者使用的。

新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有关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查封、扣押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设备,责令超标排污单位和总量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如果企业未能控制污染,新的《环境保护法》将对非法企业的负责人实行拘留处罚,这些企业未经批准拒不改正,并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督。违反新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建华表示,新法不仅增加了对企业的罚款,还赋予了环保部门行政权力。这些严格的措施会增加企业的环保成本,甚至导致许多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企业停产或强行关闭。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企业在环保的前提下生产。

北京大学管理咨询集团总经理、资深医药合作伙伴石立臣(音译)在接受《中国商报》采访时表示,事实上,中国每年都在处理与环境污染相关的事件,但处罚非常轻。2014年,还有许多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惩罚力度太小,这使得他们宁愿被惩罚也不愿在环保上花钱。许多企业每年都像日常工作一样按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缴纳罚款。对他们来说,小小的罚款就像是一道抓痕。因此,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值得期待的是如何实施,包括企业环保投资是否有政策支持,是否有技术标准化。“许多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找到治理措施”。

监管机构的问责措施非常严格

新的《环境保护法》不仅赋予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还为监管主体提供了严格的行政问责措施。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六十八条提出“给予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掩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而不作出”等八种违法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辞职。同时,如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新《环境保护法》如此强调行政问责制?罗建华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过去,地方基层环保部门存在执法不严、力度不够甚至“猫捉老鼠”的问题。然而,在新法律正式实施后,一旦企业将来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可能会被查回来,例如当时是如何进行监测的,以及环境保护部是如何批准的。

王解释说:“新《环境保护法》对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管理部门失职是执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加强监督是今后的一大趋势。此外,以前规定的问责制主要是针对执法部门的,但这次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问责制。这包括政治责任,而不仅仅是法律责任。”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专门设立了“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一章。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努力已成为新《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

新《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获得环境信息,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可以申请公共信息,这使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性在法律层面畅所欲言。“信息公开是一个原则,所有部门都要进行信息公开,并且有规定要公开的具体信息。在政府已经公开的信息基础上,公民再次申请公开的信息也必须是可以公开的信息。”王向《国家商报》记者分析。

同时,新《环境保护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在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并具有良好声誉的社会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环保的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罗建华说,与普通公民相比,公益组织更专业。例如,如果你想起诉一个企业,你必须得到一些证据。公益组织拥有一些专业数据,可以为诉讼提供更全面的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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