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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 规定11种情形可约谈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4 14:05: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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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发布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约谈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据悉,此举旨在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访谈机制,督促下级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和风险。

这些措施规定了面谈的范围。对于11个案例,可以通过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的现场核查进行访谈,包括:

未完成或者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者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隐患,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有环境方面引起的公共危机和社会稳定的迹象,或环境纠纷、群众多次集体上访、或环境上访大幅增加、地方解决不力、或公众反应强烈、反复调查、反复违规、长期未纠正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或者可能继续发生,或者与严重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突出,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干预和篡改监测数据突出,或者总量减排监测系统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影响本行政区域环境的独立执法问题突出,或者执法监督能力与监督任务严重错位的;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力度不够,导致of/きだよ/gas.污染严重

根据《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出面试申请,经环境监察局会签,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面试申请书应写明面试的原因、被面试人和负责人、面试人、被邀请的参与者、时间和地点、被面试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提出的主要整改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对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面试由负责面试申请的部门(单位)领导主持;根据授权,环境监理中心可以约谈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乡镇(街道)负责人。对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约谈,可以与上一级政府负责人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当地政府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可以带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根据规定,面试可以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单独进行,也可以邀请组织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面试。必要时,可邀请NPC代表、CPPCC委员、环保监督员、媒体和公众代表参加。


标题:江苏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 规定11种情形可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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