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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解读《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4 17:27:44阅读:

本篇文章1351字,读完约3分钟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解释《环境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最近发布了《环境监督检查办法》。环境监测检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解释。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污水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监管的压力来自空.2014年上半年,中国的地表水普遍受到轻度污染。在监测的962个国家控制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在实施空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只有9个城市空达到了燃气质量标准,超标城市比例高达94.4%。

“严峻的环境形势客观上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审计将通过内部监督促进加强环境执法。”负责人说。

自2010年起,环境保护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和审计试点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执法不规范。以2012年为例,通过对2008年环境执法档案的检查和对5417家企业的现场核查,发现42.6%的污染源现场监管记录不规范,18.7%的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历史守法状况不符,49.9%的行政处罚档案调查取证材料不完整、不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标准化管理。实施检查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是履行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督职责和加强道德建设的需要。

据报道,一方面,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如查封和扣押权、限制生产和停止生产的权利,以及每天持续处罚的权利。移交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处罚权;另一方面,它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问责措施。有违法审批行为,隐瞒违法行为,不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者接到违法举报不及时查处,非法封存、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截留、占用、挪用污水排放等九项违法行为的,由环境监测组给予记大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当务之急是通过内部检查,发现和纠正环境检查人员日常工作中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现场执法中的不正之风,防患于未然,减少事后追究责任的可能性。”他说。

据报道,基层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三个突出的执法问题:一是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难以监管”;第二,隐藏的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和“难以获得证据”;第三,当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难以减少次生环境灾害”。

"面对上述执法困难,基层环境检查员要想正确履行职责,除了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外,还必须克服许多困难。《办法》突出了奖惩分明、处罚相当的原则该负责人表示,为鼓励执法,《办法》明确规定,开展检查的环保部门要对克服困难、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程序、突出表现五种情况进行通报和表扬。此外,15种行为,如不规范执法,不充分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和纪律,处理与内外处理并行,并分别规定了惩罚措施。其中,内部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扣发或收缴执法证件等。外部措施包括将他们移交给监督机构或司法机构。

此外,《办法》突出了检验工作的专业性,对检验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检验程序和文件要求两个方面突出了检验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标题: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解读《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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