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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启动4个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30 22:28: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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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土壤污染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弱点,国家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


8月22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湖南、重庆、常州和江苏靖江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公告主要针对工业场地污染。环境保护部正在与相关部门合作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该计划将涵盖农业用地污染、场地污染和矿区土地污染。三类,预计该计划将为土壤处理工作设立配套资金。”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的研究员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除国家政策外,还启动了特别立法。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由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已于今年5月开始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在当地进行了立法调查。


试点污染场地环境监理全过程管理模式


"该通知主要针对受污染场地的环境监管."环境保护部的一位官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说:“我们已经选择了一个省、一个直辖市、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作为试点。这些飞行员的共同之处是他们的初步基础工作进行得很好。如果这些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将借此机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业企业被关闭和搬迁后腾出的土地被重新用作城市建设用地是很常见的,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留下的土地受到严重污染。与主要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耕地不同,如果污染场地未经环境风险评估和整治而直接开发利用,剩余污染物将通过多种渠道长期威胁人类健康,存在很大隐患。


此前,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停产搬迁和原址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者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停产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址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现场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督促场地所有者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和搬迁企业的治理和修复责任,编制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费用纳入搬迁费用。


同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拟关闭和搬迁开发利用的企业场地,不按照规定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且整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禁止土地出让;如果受污染场地未经处理和修复,禁止开始任何与处理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建设。对暂时未开发利用的关闭和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可以看出,工业场地的污染控制涉及三个部门:环境保护、土地和住房建设。为此,《通知》要求四个场地污染监管试点建立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模式,特别是理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流转的强制性环境调查、评估和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场地污染责任的界定和问责原则,筹集多元化的治理和恢复资金等。,因地制宜地引进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部署,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已发布的文件,加强禁止开发利用未经处理和修复的污染场地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推进污染场地环境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土壤污染方面,促进最快的是工业场地污染,主要是因为它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土地的再利用,而且各方面都更有动力。”当地一位环保官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与工业场地污染相比,控制农业用地污染更加困难,目前进展缓慢。


全国人大启动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调查


鉴于工业场地污染、农业用地污染和矿山用地污染,环境保护部和相关部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


“与空气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不同,预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目标将侧重于土壤污染调查和监测,并辅以治理目标。”根据上述地方环保官员的分析,虽然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今年4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但数据并不令人满意,需要进一步加密进行调查。"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简报》,我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度、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场地的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污染为主,有机污染次之,复合污染比例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数占所有超标点数的82.8%。


“土壤污染控制不仅涉及环境保护部,还涉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这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协调与合作的问题。”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议案办公室副主任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说,“从科学研究和技术的角度来看,我们对土壤污染规律的认识还很有限,土壤污染控制技术还不够成熟,面临的挑战很大。这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管理,我们不能急于求成。”


同时,与作为法律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还比较欠缺。然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立法计划,这是一项立法工程,即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将在其任期内提交审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5月11日至14日,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王、、全国人大代表赵忠信等代表团赴江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罗清泉说,江苏在环境保护方面,特别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具有高度的意识,行动迅速,措施切实,效果良好。他希望江苏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做出贡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燕在座谈会上表示,要把握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重点,重点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废弃工矿区、工业集中区和粮食主产区的土壤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此外,8月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派出专门调查组赴辽宁、山东、湖南等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当地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议王介绍说,我们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


据王介绍,根据目前的调查,各地土壤污染的家庭背景尚不清楚。虽然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要求,自主决定是否公开本辖区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但目前很少有地方选择主动公开。


标题:环保部启动4个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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