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面临三大问题 公开应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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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一种沟通手段和知情权,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如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环境信息披露?如何公开环境信息?9月3日,“搜狐2013中国新视角峰会论坛”专门成立了一个会议来讨论这个话题。本文专门整理了论坛嘉宾的意见,为读者提供了特别的思考。
信息披露是政策的本质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信息披露一直是环境保护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目前,推进信息披露是环境保护政策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还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管理办法。
关于信息披露,夏光介绍说,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从需求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环境信息工作做得还不够。
夏光认为,中国水污染和其他排放的最大问题之一是有很多来源。仅仅依靠政府有限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督小组是远远不够的。公众补充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公共数据不能作为执法和处罚的依据,真正的依据应该根据法律渠道重新确定和规范。
当前信息披露的三大问题
"环境信息公开应该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立法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点:
在范围上,披露的范围是重点排污企业和部分污染物不合格的企业。然而,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没有被公开,不能理解。因此,扩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围,污水公司的所有信息都得到披露;在程序上,在哪里,由谁,持续多长时间?所有这些都需要明确合理的规定。现在,一些信息是公开的,我们去一些信息平台,没有多少人看到它公开。谁没看见,怎么监督?
从监督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问一问,在不对公众开放的情况下,人民应该做些什么。如果在披露过程中出现问题,并且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我该怎么办?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复议、诉讼等方式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吗?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立法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完善。
信息披露应该是基本原则
对此,清华大学水产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符涛建议,“改变思维方式:除了你的信息披露,很多地方对你开放。”现在应该颠倒过来。只要没有具体的披露,就应该是公开的,应该是设计好的。没有设定上限的主题演讲会促进信息披露。”
符涛介绍说,环保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信息披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对环境污染负责的主体是地方政府,而不是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污染不应追究当地环保局的污染控制责任。但是,如果隐瞒环境污染源,不公开环境信息,就要追究环保局的责任。
符涛建议,由于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信息披露应成为一项基本原则,除法律不能披露的信息外,所有其他信息都应自愿披露,除不应披露的信息外,所有其他信息都应披露,不披露的企业将承担责任。
在现行制度下,法律要求披露。在现行制度下,环境监管需要监管者自己的证明。这是一件复杂而专业的事情。符涛认为,采用上述方法可以简化环境监管,更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民生问题。正如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所说,解决环境污染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或财务问题,还必须找到一种驱动力,这需要公众参与来提供,而信息披露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扩大信息披露,深化公众参与。在全社会的共同推动下,政府、企业和公众将携手推动环境问题最终在一个开放、透明和治理的平台上得到解决。
标题:信息公开面临三大问题 公开应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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