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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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省水利厅介绍,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首次调整了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自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江西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范围和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但《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的豁免情形以及为地热水和矿泉水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除外。但是,农业生产用水(种植、畜牧业、水产养殖和林业)的水资源费将暂停。
根据江西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水资源费的调整将分为三个步骤:从今年9月1日至明年9月1日,工商取水和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从现行标准调整为0.06元/立方米、0.04元/立方米,地下水调整为0.1元/立方米;从明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地表水每立方米由0.05元调整为0.075元,地下水由0.1元调整为0.15元;2015年9月1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地表水0.10元/m3,地下水0.20元/m3。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用水户应按月提交取水或发电量。未提交的,按照项目设计的最大取水能力或发电量进行水资源费评估。同时,规定取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用户征收1-3倍的水资源费。
同时,明确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月收取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标题:江西首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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