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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环境污染适用 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1-17 21:34: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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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宣布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金业工贸有限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重庆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胡文标、丁四起环境污染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表示,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的规定从“其他危险废物”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定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该罪由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环境污染罪”。

《解释》共有12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

该解释定义了严重环境污染的14个标准。环境污染犯罪是环境污染的基本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其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解释》列出了14个判定“严重环境污染”的标准:(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二)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三)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的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自设置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品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并有领导行为的;(六)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专用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造成50立方米以上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或者2500株以上幼树死亡的;(九)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疏散和转移五千人以上的;(十一)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造成全身功能障碍的;(十三)造成多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解释》明确规定,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以及在环境监管中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标准。“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如“造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12小时以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导致30多人中毒”等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如“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等水源中断超过十二小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一百多人中毒”等等。

《解释》规定,对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行为,要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使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地区及其附近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有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要求严惩单位犯罪。在实践中,许多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不另行规定定罪量刑标准,但适用与个别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对单位处以罚款。

《解释》还加大了打击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力度。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明知他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营业执照范围,仍提供或委托他人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情况非常普遍。在收到危险废物后,其他人经常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和河流中,这严重污染了环境。为了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有针对性的打击,《解释》明确规定,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该解释规定,犯有多项罪行的人将被处以一项重罪。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明确规定了“脱离严重犯罪”的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有毒、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物,同时构成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投掷危险物品等犯罪的,从重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识别标准。为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解释》明确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识别标准,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清单的化学品和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以及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物质,如“灭蚁灵”和“二恶英”

《解释》还规定了环境污染特殊问题的评估机构和程序。《解释》明确规定,案件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家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作为证据。

标题:“两高”发布环境污染适用 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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