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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 入罪门槛降低 虚设治污设施从重处罚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1-17 23:19: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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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将于6月19日正式实施。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鉴定难等实际问题,《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收紧了刑法网络。

地下戒毒构成犯罪

最高法发言人孙说,过去,环境污染的定罪量刑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这一重要要件,被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严重环境污染”,即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只要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都应认定为环境污染犯罪。这降低了定罪的门槛。

那么“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是什么呢?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根据《解释》第一条,私自设置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和有毒物质的废物等五种行为,应视为环境污染犯罪。这是将环境污染的结果犯罪转化为行为犯罪。

进口外国垃圾的最高刑期为10年

除环境污染罪外,环境污染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孙介绍说,11起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公私财产损失100多万元,造成1.5万多人疏散转移。 和中毒100人以上的,应认定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特别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339条,这种情况可处以最高10年监禁和罚款。

虚假污染控制设施将受到严厉处罚

孙说,《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行为,要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使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在医院、学校、居民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地区及其附近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犯了几项罪的人将被判重罪

孙说,环境污染犯罪可以同时触犯多种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有毒、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有毒、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同时也违反了投放危险物品和污染环境两种罪名。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脱离严重犯罪”的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有毒、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物,同时构成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投掷危险物品等犯罪的,从重定罪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的镉污染可被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构成环境污染罪。为确保法律的准确和统一适用,《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识别标准,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清单的化学品和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和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以及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物质,如“灭蚁灵”和“灭蚁灵”

标题:污染环境 入罪门槛降低 虚设治污设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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