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要纳入排污企业环保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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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最近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首次明确了环境教育的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法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践落实教师和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条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和培训。
《条例》要求排污企业将环境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评价内容,并对员工进行环境教育。列入国家和天津市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测的企业,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环境教育和培训。依法受到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教育和培训。
《条例》将每年的6月5日定为天津市环境教育宣传周。
标题:环境教育要纳入排污企业环保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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