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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订环保条例“十一”正式施行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1-30 22:19: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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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青山、美丽蓝天、碧海白沙、一流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大的特色和最美的名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为维护一流的生态环境,海南全面修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制定了一系列创新性法规,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与上位法充分协调,改革创新了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最有力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最严格的环境执法标准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将为海南提供一个绿色崛起的契机。”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评估中包括目标完成情况

海南省委书记罗宝明特别强调,为了保护海南的生态环境,我们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要付出代价。他指出,生态保护不仅是海南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居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方面。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

为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延伸到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考核和评价,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基层和个人,强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同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逐年增加,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投资,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对策。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面,《条例》要求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地区,排污单位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可以抵消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同时,通过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逐步建立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推动企业从“问我减排”向“我要减排”转变。

《条例》明确规定“我省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落实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制定削减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的计划和措施,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污染物排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并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重点区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以防治区域环境污染。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行政区域,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工作完成并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责令停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条例》还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获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批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可以依法撤销,并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条例》完善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限期补办并予以处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治理和处罚。

《条例》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条件以及污染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总量和标准,禁止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通过非法排放、稀释、渗滤或不当填埋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并不免除其控制污染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此外,《条例》还鼓励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处理危险废物和使用放射源等环境风险高的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积极推动以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诚信档案,记录排污单位的环境诚信信息,记录排污单位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在诚信档案中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予以公开,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提供参考。

为解决海南省环境保护规划滞后、全省环境保护没有空布局和总体规划的问题,《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从地方法规层面上固化生态省建设的实践,推进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中部山区是海南省水土保持的主要河源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防治保护区和重点监管区,对维护流域和全岛生态平衡、保障全岛生态环境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中部山区等生态敏感核心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环境问题。

为了加强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将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区、蓄滞洪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指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应当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项目,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记者了解到,《条例》也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提出了建立全省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投入,落实补偿责任,扩大补偿范围,改进补偿方式,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加重处罚:加倍处罚加重罚

噪声、油烟和粉尘污染是人们关心和强烈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在这方面,《条例》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如禁止在夜间和城市地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禁止在没有油烟防治设施的居住建筑和商住综合楼内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场所;运输、装卸、储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保护措施,积极应对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保护问题。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海南省三分之一的氮氧化物来自移动污染源,主要是机动车尾气。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质量提出了一些严格的措施。规定使用中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或者未通过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不符合制造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车燃料质量应符合本省实施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环境违法成本低是环境违法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对此,《条例》对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提出了明确的措施。如对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实行“双罚制”,明确如果企事业单位违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也有所突破,提高了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设单位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最高可被罚款20万元。

标题:海南修订环保条例“十一”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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