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5年将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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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获悉,推进我区水价综合改革的“路线图”已经制定。
目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路线图”——《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下发到各地。
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
本次发布的意见简化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分类。目前,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供水分为六大类,即居民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用水、绿化用水、环卫消防用水、基础设施用水和特种用水。
根据意见,我区城市供水将分为四类:住宅用水、非住宅用水、特种用水和其他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商业服务用水和行政用水;特殊用水包括高档洗浴业和洗车业;其他用水包括城市绿化、卫生、消防、市政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据介绍,我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目的是发挥价格杠杆在优化水资源配置、调节用水需求、防止水污染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我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阶梯水价体系分为三个等级
根据意见,我们地区的城市将在“十二五”末全面实施阶梯式水价体系。
我区阶梯水价体系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档是基本水量,价格根据定价执行;
第二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超出部分的价格为定价的1.5倍;
第三档的水量是基本水量的3倍,超出部分的价格是定价的2倍。
基本用水量应按照保证当地中等收入家庭月用水量的原则确定,并留有适当余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以乌鲁木齐为例。目前,居民生活用水量为每立方米2.1元。阶梯水价实施后,如果第一次水价保持在2.1元不变,那么第二次水价为3.15元,第三次水价为4.2元。
可以限制40%的特殊水过量
意见提出,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扩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价格差距。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不足计划用水20%的,按标准计征;超过限额和计划20%以上,不足40%(含40%)的,加2倍;超高定额和计划40%及以上的,加征3倍,并可采取限制供应或停止供应等措施。
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最高执行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家庭综合水价的3倍,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最高执行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家庭综合水价的2倍。超定额(计划)每级用水量和价格上涨幅度由各地(州和市)确定。
目前,乌鲁木齐市工业用水价格为2.22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水价为3.18元/立方米;绿化、卫生、消防用水价格为1.04元/立方米;基础设施用水价格为3.68元/立方米;特种水价格为9.44元/立方米。
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
鼓励使用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再生水价格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按照低于同期城市非居民供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对于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公共绿化、庭院绿化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规定再生水的比例。如果再生水比例达不到要求,则相应减少一定比例的新增用水定额,具体增加比例由各国(州、市)自行确定。积极推行城市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计量和价格制度。
农业用水也应实行超定额加价的办法。在满足当地主要农作物正常需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农业灌溉定额。配额应该确保大多数农民能够使用廉价的水。
标题:新疆2015年将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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