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安全保障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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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的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全面实施,饮用水安全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饮用水安全体系建设存在制度建设滞后、执法不严等问题。6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联席会议,对《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表示,目前正在对饮用水安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根据梳理结果,将尽快出台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行政法规。
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宋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为加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工作和制度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饮用水安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水量安全。目前,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方面,有《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高耗水行业的水量调度、用水顺序、用水分配和控制。
其次,水质是安全的。在控制水质安全方面,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务院设立了保护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的专门章节。国务院还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控制人为因素对饮用水质量的影响,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起到积极作用。针对自然背景影响水质安全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
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发改委副主任杜英表示,地方人民政府是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的主体。要把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供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咨询制度,研究提出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办法。建立饮用水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地饮用水安全进行评估并逐步向社会公布。
关于城市供水安全监管,杜英指出,要定期对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水质、服务质量、运行效率和成本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城乡集中供水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求。到2015年,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卫生监督和共管,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查,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地级以上城市。
制度的完善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力量。目前,饮用水安全的相关配套政策亟待完善,空.也加强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饮用水法律法规建设此外,任忠在推进水价机制改革、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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