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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环境污染可引入公民博弈方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08 23:51: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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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i 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查”报告显示,珠三角地区重金属污染状况长期没有得到缓解,it产业供应链重金属污染意外给该地区带来了严重后果。到目前为止,许多知名的国际it公司还没有做出回应,一些企业甚至忙于利用他们的关系来抹去不良记录(5月31日,中国青年报)。
报告中值得反复咀嚼的是这样一段话: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告诉记者,违法企业将受到重罚。目前,深圳已有十多家企业的采购受到控制和监督,涉及资金超过8亿元。这可能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即就行政处罚的力度而言,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已经用尽了权力所容许的一切手段来进行处罚,但更明显的客观事实是,即使罚款再多,分配给这么多财大气粗的资讯科技公司也只是一个很小的成本。另一个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当环境污染成为企业通过转移环境保护成本获得的巨大红利时,大小企业都会在利益的引导下做出同样的违法行为,罚款只是暂时的解决办法。
显而易见,源于行政处罚的单一监督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污染普遍的现状,其弊端包括经济制裁范围有限、信息不对称、人力资源处理困难等。这就引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命题思考,即如果公民要求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得不到确立,污染就永远不会结束。
人民是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受害者,也是最大数量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授权,人民有权与所有污染者展开正式对抗,以捍卫他们的家园、健康和安全。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在今年两会期间呼吁,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事实上,通过健全的法律确立公民的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个明确的方向,这样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便捷、低成本的法治路径获得对其环境权益损害的全部赔偿。
正如吕忠梅所指出的,以往《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所确立的制度不仅原则上抽象,而且极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时没有具体的规则可循。 设想中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规定,一旦公民发现或感受到周围的环境污染,他们可以通过设定的相关程序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可以是个人化的,也可以是集体诉讼的形式。对污染者的索赔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身体健康损失和间接精神损失,并适用于相应条件下的惩罚性赔偿。
确立公民对环境损害的索赔权意味着公民不再是过去被掩盖和伪造的抽象物,环境治理不再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监督与反监督的较量,而是公民、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三角博弈。政府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清洁的自然环境,并在污染情况下为公民提供各种法律援助,以便公民能够成功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公民通过诉讼、举证和索赔,确保其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企业造成的污染威胁到它周围成千上万的居民,当所有的居民都使用集体诉讼的环境损害索赔权,辅以惩罚性赔偿的合法运作时,这个企业将承担巨大的非法成本。无论国际知名的信息技术公司或其他有资金的企业如何能够继续像今天这样稳定地排放污染物?

标题:对抗环境污染可引入公民博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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