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决议:污水处理价格优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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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蓉
省发改委和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云南省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城市所在城市和九湖流域(滇池、芜湖湖、星云湖、仪陇湖、抚仙湖、澄海、洱海、阳宗海、 泸沽湖)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县级市应确保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在2010年底前全部征收。原则上,其他有条件的县级市和乡镇应在2012年底前征收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每吨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逐步达到投资和运营成本补偿的价格水平,每户每月不低于8元。
据了解,该省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目前,95个县(市、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92个县(市、区)未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99个县级市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05个县(市、区)未征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
建议各地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价格水平,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标准化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129个县(市)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费综合征收的基础上,结合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产业化发展进程,收费标准将逐步提高到保本合理回报的水平。
提前引入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必须保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在三年内建成,已批准建设的必须在一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此外,在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价格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落实帮助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企业的措施,采取减免费用或补贴等措施,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相关生产生活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已征收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取消其他性质相同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防止重复收费,减轻缴费者负担。
标题:云南省决议:污水处理价格优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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