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文规范限期治理 明确限期治理适用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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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颁布了《限时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今日报纸第三版),并对限时治理的适用、决策权限、治理期限、部门职责和法律后果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限期治疗的适用范围。排污单位污染源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削减总量和控制总量应当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应当限期治理。 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者超过总量,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限期治理不适用 根据《办法》,作出限期治理决定有五个步骤:立案调查、监测和评估、事先通知、作出决定和处理结果 国家控制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并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或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下级环保部门难以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环保部门决定 下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限期治理而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上级环保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保部门依法限期治理或者直接限期治理 如果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在发布《限期治理决定》时,通知排污单位限期选择具体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的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向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的污染治理措施、进度、资金保证和责任人员应在限期治理方案中确定 限期治理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标题:环保部发文规范限期治理 明确限期治理适用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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