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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取消商用水“最低消费”难在何处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16 20:34: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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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表显示,当月使用1吨水,但商家要支付5吨或10吨水。这件事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已经持续了很多年。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报道,早在2002年,国家有关部委就完全停止了这种“最低用水量”的措施。为何这项政策至今已推行了七年多?记者去安阳进行调查。 “最低消费”:所有商家为偷水贼买单 在安阳市银都区的一条街上,一家化妆品商店的女老板告诉记者,她每个月用水量不到两吨,但却要付10吨钱。“每月水费要30多元,一想到这个我就生气。” 这种“最低消费”的收费措施是商家多年来一直呼吁的,是不能改变的,所以他们必须动动脑筋想办法减少损失。“我要停止水表。如果我真的需要水,我会从附近的商店借。”化妆品商店的女老板说。 在安阳市灯塔路附近,一家经营了近20年的烟酒商店的老板说,“最低用水量至少是七八年。我的小店配有一个内径15毫米的水表,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吨。然而,由于“最低消费”,它每月支付5吨钱。现在水价是每吨4元多,每月十多元。”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商店所在的水费区由附近的三栋建筑组成,每栋建筑都有一个汇总表。自来水公司在抄表时,只复制每栋建筑的汇总表,然后把它加起来作为该地区的总用水量,并根据这个总量来收费。商家商店里的水表由商家在电影中依次复制和收集。 “由于水管漏水,一些用户通过滴水偷水,自来水公司统计的总水量高于所有商户的分水量总和。该店店主介绍说,“原来自来水公司解释说‘最低消费’的规定是为了补贴这一损失,但大家都觉得不公平。”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为偷水负责?" 这家店的老板说,后来,电影与自来水公司协商,仍然按照“最低消费”的方法收费。但是,这笔钱交给抄表商后,只按总抄表量付给自来水公司,剩余的钱归当月的抄表商所有。 “这种方法确实减少了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的费用,这样,抄表的商家就可以保留一些钱。但从本质上讲,对于我们这些无法达到“最低消费”的人来说,这只是换汤不换药,我们每个月都要存更多的钱。”老板说。 在安阳的另一条街上,商人想出了另一个办法。一家婚纱摄影店的老板告诉《中国青年报》,商家联手按照小区总水表的吨位向自来水公司交费,然后将总水表的超额损耗分摊到子水表的总吨位上,并将损耗费加到每吨水上。 她解释说:“例如,每一个水表的总吨位是100吨,而水表的总吨位是150吨,所以额外的50吨都是100吨以上,每吨水浪费半吨。我店里的水表上个月实际上走了1吨,但我必须按1.5吨支付。虽然我为偷水的人付了一点水费,但比5吨水的“最低消费”要少得多。” 国家明令禁止,但是市发改委的干部没有看到这些文件 2007年9月19日,在安阳行政便利服务网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了安阳网民发给安阳市长邮箱的一封信。信上说:“我开了一家小复印店,去年被自来水公司的水取而代之。”他们说这是商业用水,水费是每吨4.05元。我每个月用1吨水,但是他们收5吨。这样,我每个月要多付16.2元的水费。” 根据网页显示,2007年9月28日,自来水公司回复:“你好,网友!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我公司对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实行单独计量收费。如果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部,将按规定的底部标准收取水费。” 在接受河南媒体采访时,安阳自来水公司铁西收集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日常工作中,有人在使用水管时故意使用滴水储水,水表根本无法移动。因此,为了防止用户偷水,有关部门根据1997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了“最低消费”政策。 记者的询问证实,《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于1997年1月5日颁布的。第31条规定:“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收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部的,按照规定的底部标准收取水费。” 安阳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贾某在接受河南媒体记者采访时也表示,20世纪90年代,安阳市政府出台了一项“底限”政策,后来该政策被取消,但“水表内径为15毫米,每月至少要收5吨水;对于内径为20毫米的管道,采用了“每月至少10吨水”的底部标准。 2002年4月1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最低用水量(月流量基数)。” 就在公告发布前后,包括河南省省会郑州在内的许多城市公开取消了用户最低用水量。 与此同时,记者根据五部委的文件,了解到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河南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从2002年11月1日起,“取消不利于市县节水的用水户最低用水量(月流量基数),年底前完全取消‘水包费制’。” 然而,记者从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了解到,安阳市2002年发布的《安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调整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6月1日起取消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基数”,没有对非居民用户“最低用水量”作出任何说明。2005年,安阳市再次出台了水价调整文件,但在这份水价调整文件中,对于非居民用户的“最低用水量”仍然只字未提。 记者问:“按照规定,出台新的水价政策意味着旧政策自然无效?”安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科长胡万明回答说:“你不能这么说。对非居民用户的每月水流量基本收费尚未取消,可以继续征收。” 记者又问:“有关方面有没有明确规定取消这种水的‘最低消耗量’呢?” 胡万明说:“我没有看过这样的文件。”他还说,即使他看到了,他也很难实施。“由于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和冲突,作为一个基层政府部门,当我们执行这一项时,就违反了另一项,这是非常困难的。” 胡万明表示,该市正计划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目前正在进行成本计算。不过,在此次水价调整中,该市将取消非居民用水户的月度“最低用水量”。当记者问及时间时,负责人说:“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部门,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网上发现,2002年5月20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安阳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明确要求:“根据国家规定,从今年(2002年)6月1日起,取消用水户月用水量基数。” 但是,在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记者提供的《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调整的通知》中,按照省级审批,适用对象是“居民”二字以上的省级审批。 对于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解释,安阳市一位市民说:“安阳市七年多收了国家和河南省长期以来明令取消的费用。同时,到底收了多少钱,用了多少钱,有关方面应该给群众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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