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要体现市场经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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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决定暂停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就开工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什么有些单位仍然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我们怎样才能避免违背科学发展观盲目上马这个项目呢?
“世界熙熙攘攘,都是为了利润,而世界熙熙攘攘,都是为了利润。”项目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的总根不能脱离利益一词。环保部门不能停止没有利息的非法建设项目。然而,前者追求小团体的私人利益,而牺牲了人类的长远利益;后者作为生态环境的代言人,有责任保护人类共同的长远利益,遏制不法分子的不当得利。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仅仅用一个简单的行政命令来抑制违法者不当得利的冲动。我们不能依靠“不公平、富有和昂贵,把我当成浮云”的道德说教来解决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必须紧紧围绕利益这个词,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法律体系,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非法所得问题,维护人类的长远利益。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并不太少,这是有道理的。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中国已制定了10部环境保护法律,颁布了20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67部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批准和签署了50多项国际环境条约。
然而,尽管有许多环境保护法,但质量不高,不利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具体来说,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软弱无力,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过低,环保部门缺乏执法权。归根结底,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下制定的,难以满足市场经济下利益调节的需要。
要解决非法获利问题,关键在于将相关处罚与违法者获得的利益相匹配。据报道,美国地方法院命令历史上最大的骗子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以涉嫌欺诈罪没收约1,700亿美元的财产,理由是检方认为流入麦道夫公司的资金已经达到这一水平。如果违法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所受到的处罚达到或远远超过其违法所得,那么违法建设项目的内在动机就会大大削弱,环境影响评价就会流于形式,甚至未经批准就进行建设。
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虽然该法这一部分原则上规定了水利等有关专项规划,但在报批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许多重点流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规划没有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虽然该法引入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等先进概念,但在如何确保这些概念和制度的实施方面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针对未经批准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有权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了英国评论家邓宁的话:“一旦有了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变得大胆。”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将被用于任何地方;有了20%的利润,它就会变得活跃起来;有了50%的利润,它就要承担风险;为了100%的利润,它敢于践踏所有人类的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它将敢于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扭转局面的风险。”
与数十亿、数百亿的投资、可观的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相比,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只要巨大的非法收入和极低的非法成本之间的差距不被拉平,违法行为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环境保护法将继续站在空一边,科学发展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事实上,去年修订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第83条规定,对于普通或大型水污染事故,罚款应按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造成重大或者严重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能对违法损害做出相应的惩罚性规定,违法建设项目问题就能得到根本解决。
标题:环保法律要体现市场经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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