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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年内所有县(市)将投运污水处理设施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31 07:32: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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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蓝藻爆发,滇池污染严重。这些水污染带来的深刻教训必须作为一个警告。我们决不能走破坏、后处理、破坏和治理的老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这是省委书记苏荣首先提出的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大举措。这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5月4日下午,吴省长在全省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动员大会上强调了这一点。

会上,省政府与县(市)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郑重签署了责任书: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建成投产,污水处理率达到70%。

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我们为什么要努力?该项目将如何实施?它能按时完成吗?带着这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功德在于现在,利益在于未来——这是一项惠及4300万江西人民的重大民生工程

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的财富、优势、潜力和品牌。然而,随着我省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人口的快速膨胀,工业和生活污水已成为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日益增大。

目前,全省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只有14家,主要分布在各区市,大部分县(市)尚未建成。全省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3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的需要。

关于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会议指出:“我们要为今天的发展和明天的后劲尽一份力,为打好基础、管好长远多做一份力,为造福子孙后代多做一份力。”“城市污水处理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城市建设工作中必须完成的艰巨任务。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仅是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惠及当前、惠及未来、惠及4300万江西人民的重大民生工程。”

两年完成,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实行“一县一策”,而不是“一刀切”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将确保所有县(市)在两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即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全省所有县(市)将建成80个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新增日污水处理能力190万吨,配套管网3310公里,确保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序进行,我省确定了三个时间节点:一是在2008年8月1日前完成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组织准备、资金准备、项目技术准备等。二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首批污水处理厂将在2009年7月底前在鄱阳湖区、东江源区、五大河流源头和干流等45个县(市)建成。三是2009年7月1日前,其他35个县(市)的第二批污水处理设施将启动,并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并投入运行。

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市)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工业园区条件,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和项目选址,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实行“一县一策”,而不是“一刀切”。

多方融资,政策支持——树立全方位城市管理理念,充分盘活现有资源,筹集建设资金

加快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它是从哪里来的?我省找到了解决难题的“关键”:树立全面治市的理念,用经济手段市场化城市资源和资产,充分盘活现有资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目前,我省将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搭建省级项目融资平台。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资产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贷款融资,统一安排县(市)建设资金,并与县(市)签订贷款协议。第二,县(市)政府设立实体公司,承担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责任,并偿还贷款,其项目和资金管理通过财务结算约束相联系。第三,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完工后,特许经营权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在建设过程中提前转让,以加快偿债进度。第四,通过招商、合资等形式,确定项目建设的合作模式。同时,各有关部门将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该省还将设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共同筹集。

此外,我省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时机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与项目审批挂钩的政策;执行污水管网管理政策、污水处理厂合作、合资、转让政策和土地使用政策;实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长挂帅,强化责任——将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纳入“六大评估体系”进行评估

为确保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省长吴、、副省长凌成兴、、副省长为副组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为成员。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号”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亲自落实、亲自监督、亲自解决重大问题。县(市)政府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和运行负总责。分管县(市)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和运行。

此外,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跟踪监督机制,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县的“六项考核体系”,作为考察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四个保证、两个保证”,即设定时间、目标、责任和监督,确保实施顺利、取得实效。

标题:江西两年内所有县(市)将投运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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