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太湖水最高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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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太湖的最高罚款为100万元
修订后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生效。根据规定,太湖流域将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沿湖岸五公里,入湖十公里,两岸一公里为一级保护区;进入湖泊的主要河流可追溯到10公里至50公里,海岸两侧各一公里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区域为三级保护区。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排放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停产整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产整顿期满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印染、印染、电镀等排放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二)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放射性废渣、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四)清洗水体中储存有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五)使用农药和其他有毒物质杀灭水生生物;(六)直接向水体排放人畜粪便和倾倒垃圾;(七)围湖填海;(八)非法采石,或者破坏树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项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箱养殖,并使用虾巢、网箱、机械钉螺和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3)建设新的集中式畜禽养殖场;(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五)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六)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太湖流域两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等企业和项目;
(2)增加排污口;
(3)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标题:污染太湖水最高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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