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公布绿色信贷第一阶段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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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绿色信贷第一阶段的进展情况。他说,经过半年的推广,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和部分成效,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规模推广还存在许多体制和技术上的困难。国家环保总局希望继续与各金融部门合作,努力建立成熟的绿色信用机制。
潘岳表示,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用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已经进入中国减少污染的主战场。该政策发布后,大部分地区的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都作出了回应。其中,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陕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xi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当地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绿色信贷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
据报道,“绿色信贷”推出后,首批遭遇信贷限制的企业是一些违反环保法规并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企业。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商业银行转发了38家因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未实施“三同时”、污染物超标排放、使用淘汰生产工艺而被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非法企业名单,以及流域内限制审批的地方及相关企业名单。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受到当地金融机构的限制。如安徽九九材洛化工有限公司、渤海川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春江有限公司、山西襄汾兴元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新绛县双仁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缙云钢铁有限公司、兰州九州乳业有限公司等贷款业务被停止;安徽曹云酒厂和铜陵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不仅停止发放新贷款,还收回了以前的贷款。
潘岳表示,一些省份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环境执法,并采取严格措施,制止和限制向受到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发放贷款,这是值得称道的。如山西省金融机构已停止对蓟县兴源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新沂县双元制药有限公司、山西丰溪化肥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西缙云钢铁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的贷款,共计6170万元;四川攀枝花商业银行对四川投资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黄林工厂、四川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金鼎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降低了4.4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停止向这三家企业贷款3亿元。安徽金融机构停止向曹云酒厂和铜陵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贷款,分别收回贷款1250万元和500万元。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在推动绿色信贷的实施。2007年,江苏省江阴市拒绝了向污染严重企业发放10亿元以上贷款的申请,收回了发放给这些企业的2亿多元银行贷款。浙江省湖州市对全市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了调查,共涉及银行贷款15.7亿元,贷款银行督促其限期整改,达到排放标准,否则收回贷款;其中,35家企业因环保不合格退出贷款行列,贷款金额超过2.14亿元。广东省银行系统(深圳除外)根据环境保护系统提供的环境违法信息,限定向7家企业发放4亿元贷款。深圳经济特区对污染企业和金融机构实行“双重约束”,不仅制止了深圳同心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环保违法企业1.377亿元的贷款申请;金融监管机构还对两家向违反环境法的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进行了处罚。
潘岳表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是绿色信贷政策得以启动和实施的重要因素。绿色信贷联合发布后,银监会于7月和11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两高”项目控制准入条件,根据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按照abc三类进行分类管理。与此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管理局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停止或限制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局表示,由于非法排污和建设项目未能通过环评审批,一些企业受到信贷限制。
但是,潘岳强调,绿色信贷目前只取得了部分阶段性成果,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是仍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即使实施,也只是停留在表面阶段。一方面是因为绿色信贷刚刚起步,还面临着理解、基础、信息等多重约束;另一方面,由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在一些地方受到政策保护,仍然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暴利行业,因此很难大幅度降低信贷规模。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全面的努力。
潘岳指出,除制度原因外,推行绿色信贷政策还存在四大技术难题:一是相当一部分中小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不能对这些污染企业起到限制作用。二是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性有待提高。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不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满足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求,影响绿色信贷的实施效果;同时,商业银行不能提供关于环境信息使用的反馈,也不能真正共享数据;商业银行缺乏绿色信贷的专业人员、机构和制度,信贷人员对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深化。第三,“绿色信贷”的标准大多是全面的、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和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第四,缺乏促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缺乏对环保企业的鼓励性经济支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银行业支持环保项目。
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和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国家环保总局与银监会签署了“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首次建立了国家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信贷引导。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公司提出的国际上成熟的环境信用标准——赤道原则及其主要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用指南目录和污染行业信用指南,不仅可以引导银行投资环保产业和项目,还可以限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项目的信用。有必要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风险进行分类研究,以便为银行评估和审查贷款提供更好的支持。
第三,加快制定环境经济政策,与环境信贷政策形成合力。按照建立科学发展机制的要求,我们将继续加快环境税、生态补偿、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营造绿色信贷扎根的政策环境,以经济利益的杠杆作用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遏制我国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过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标题:环保总局公布绿色信贷第一阶段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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