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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税为核心,构筑“绿色税收”体系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03 14:20: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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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环境税将是政府在2008年推出的主要税收政策之一。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开始对该税种进行研究和设计。

开征环境税是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征收了环境税。

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废气税,如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征收了二氧化硫税。第二,水污染税。德国在1981年征收了这项税。第三,固体废物税,如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第四,噪音税。美国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税,该税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日本和荷兰的机场根据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第五,生态税,如砍伐森林税。

从我国税制建设的过程来看,我国的环境税应该采取排污税和独立环境税的模式,同时与其他税种合作,共同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绿色税收”体系。

环境税应在现行排污费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排污费制度来征收,而不是在排污费制度之外征收新税项。新的税收模式难以实施,因为它增加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在征收主体上,纳税人应当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是购买排污单位生产的产品的消费者和购买潜在污染产品的消费者。前者数量较少,征管效率较高,与目前缴纳排污费的主体一致,不会引起被征税者的抵制。

目前,我国缴纳排污费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今后征收的环境税仍应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同时,还应增加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即普通居民。个人污水排放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环境税的税基和税率应根据不同排污行为的特点设计不同的制度。向大气、海洋、水体和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为计税依据,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应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计税基础,采用超标累进税率的形式。

与此同时,其他税种也应进行改革,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自2005年起,中国开始提高各省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并加强环境保护。2006年,消费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一次性筷子纳入税收范围,加强了生态保护。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企业承担的环保项目和投资给予减免税优惠。这些都是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举措。

今后,随着燃油税的出台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将基本形成。(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师)

标题:以环境税为核心,构筑“绿色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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