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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尚需时日 仓促而行可能“违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03 17:49: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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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发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了原则、分配机制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

自1988年《水法》确立配水制度以来,水利部从未停止过促进水权制度的努力。2002年颁布实施的新《水法》提出要完善配水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2005年,水利部发布了《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办法》完善了初始水权分配关键环节的法律制度。据有关专家介绍,新颁布的两部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基于初始水权分配制度的水权交易能否启动?基于行政手段的水权分配能满足水权转让市场的需求吗?为此,中国水网采访了清华大学水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符涛博士。他认为,虽然《办法》规定了水资源的分配方式,但仍然难以实现水权的公平合理分配。这种以行政为基础的“粗放式”水权分配没有经济基础和市场价值,水权交易时有发生,因此可能成为一种“违法”行为。

符涛首先指出,水权交易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显然,水资源的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因为法律规定它属于国家,客观上除了全民之外没有任何主体可以与之交易。如果水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交易,首要问题是如何划分所有权,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可能涉及所有权的变更。因此,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危险的实际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全国范围的“圈水”、“炒水权”运动,重复过去发生过的“圈地”、“炒地”错误,但后果可能更严重。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水权交易中的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符涛认为,即使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交易,但目前还远未实现。首先,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具有经济价值。就像世界上流行的清洁发展机制碳交易一样,它可以得到广泛推广,因为贸易实体使用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确实是由贸易商通过各种管理和技术手段“节省”的,具有真正的市场价值。此外,这种碳交易也有严格的标准和认证管理制度。相比之下,通过行政手段简单分配水权并不具有合理的经济价值,这意味着它根本不具备最基本的交易条件。水权市场化交易是对这种不准确的行政分配的经济认可,其结果可能是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流失。

水权交易仍然受到不完善制度的限制。符涛表示,《水法》限制了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取水许可制度也限制了水权交易。基于市场机制的水权制度会降低政府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然而,我国现行的基于行政划拨的水资源配置模式在应对现行体制下的水资源短缺方面更为有效,不需要轻易放弃困难。另一方面,初始水权设定的科学和民主要求将远远高于目前取水许可的科学要求。因此,初始水权难以合理分配,需要使用者的民主参与和科学的法律制度保障。同时,水权交易过程也需要市场监管体系的支持。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水权交易的市场监管体系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符涛最后强调,在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水权交易很容易使原本属于国家的水资源成为某个地方或群体谋取利益的手段。然而,符涛补充说,如果我们能够效仿国际碳交易,我们就能够以真正的市场价值来交易“水权”,通过经济和技术手段来“节约”,因此这种水权交易是有价值的,并且能够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中国水网吴

标题:水权交易尚需时日 仓促而行可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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