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委员会:水环境保护将列入政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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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于2007年8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然后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从9月5日到10月10日,通过互联网和信件收到了1400多条意见。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重要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和对污染水环境的处罚。
强调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指出,确保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应该是首要任务。
常委会部分成员、当地群众和群众建议,为确保人民饮水安全,应将保护饮用水源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首要目标。同时,除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外,城市生活污水对水体的污染也应严格控制。因此,修改稿第二稿第三条增加了“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严格控制城市生活污染”的规定。
实施水环境保护评价体系
有些意见认为,在修改稿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是不够的。还需要评估地方政府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
因此,在第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新的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完成水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建立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些常委、当地群众和群众建议,为了鼓励保护水环境和协调区域发展,一些位于水源上游、有助于保护水环境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经济欠发达地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严禁设置隐蔽管道等违法活动
针对一些地方和企业私自设置暗管或采取其他方式非法排放废水、污水的行为,一些常委和地方提出要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禁止私自设置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超标的,最高排污费处五倍罚款
修订草案第72条规定:排入水体的污水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应限制生产和排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许多意见指出,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不能充分体现“同等处罚”的原则,难以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罚款的数额应根据过量排放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过量排放越严重,处罚越重。
第二次审查草案作了如下修改:第一,超标者应缴纳相当于排污费金额两倍和五倍的罚款;二是在有限治理期间,如果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造成污染将承担民事赔偿
许多意见认为,要解决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不仅要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还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使污染者承担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能大于罚款数额。这更有利于解决污染问题,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次审查草案为此做了一些补充。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水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特点,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因水污染危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支持因水污染危害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因水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黄康生·平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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