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资讯网”是一个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综合类网站 致力于中国中小领域的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是以资讯为基础,商务为平台,金融为支撑,企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展会 > 外资并购新规对水企业境外上市的影响

外资并购新规对水企业境外上市的影响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09 19:09:51阅读:

本篇文章2054字,读完约5分钟

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修订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8月8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将于9月8日生效。法律专家认为,新法规对水务企业的影响大于其不利之处。
8月18日,中国水网采访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请他谈谈新规定对水务行业企业的具体影响。

新规规范了企业的海外上市,这对优秀的水务企业是有利的

孙律师介绍说,律师事务所曾是国内一家知名国内水务企业的上市顾问,并已成功上市。目前,该企业正在筹备海外红筹上市,一切进展顺利。预计水务企业将于两个月后在新加坡上市。谈到新规对水务企业上市的影响,孙先生以该企业为例进行了介绍。他表示,该公司去年启动了海外上市程序,其此前行为不受新规影响,但其后续行为将受到约束,这将对未来准备海外上市的企业产生影响。总的来说,水务企业海外上市新规的好处大于坏处。一方面,企业海外上市现在有规则可循,这对优秀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对于投机性企业和机构,对它们的限制得到了加强,因为它们通常打着上市的幌子做其他事情。然而,新规定中的许多问题需要商务部、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这增加了企业海外上市的时间成本和批准成本。
新规定第四章对“特殊目的公司”(俗称红筹上市模式)做出了“特殊规定”。根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必须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并提交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和境外上市业务计划,方可办理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还需经商务部批准,并出具“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股份,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此外,特殊目的公司一旦完成境外上市,境内公司必须在30天内向商务部报告上市情况,并向外汇局报告融资收益返还计划。
孙律师表示,红筹上市一般是指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空壳公司,然后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增资扩股,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空壳公司的名义实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此前,红筹股上市只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新设立了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前置审批程序。这增加了企业上市的成本。

增加国内中介机构的责任

孙先生说,新的规定增加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本来,在企业上市问题上,国内中介机构的责任并不突出,上市的成功是由企业自己承担的。新规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中介机构作为顾问(以下简称“M&A顾问”)。M&A顾问应对M&A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海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M&A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M&A顾问报告,对上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这澄清了国内中介机构的责任。孙律师表示,过去由于国内没有严格的政府审批程序,中介机构的工作自由度很大,但现在没有那么“自由”,必须按照部委的规定履行职责。

海外上市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

如果水务企业计划在海外上市,他们将首先面临上市地点的选择。孙先生强调,海外上市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我们必须选择正确的市场,因为一些国外市场不认可水务企业,新加坡等地是中国水务企业上市的理想场所。此外,还需要计算上市成本,上市成本一般占企业融资总额的10%-20%,需要慎重考虑。
孙律师表示,目前,除了新加坡等地,水务企业海外上市还有一个新的选择,那就是韩国。目前,韩国已经向中国企业开放了市场。据报道,近年来,韩国为了打造东北亚金融中心,吸引海外公司上市,不断改革和完善各项制度,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如降低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收费;最近,十几家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应邀访问韩国。此外,孙先生认为,那里的文化与中国相似,熟悉中国国情,也熟悉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这些都易于沟通,能够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完成海外上市计划。当水务企业在一个地方整体上市时,当地证券市场会对它们进行比较。然而,这些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和实际情况存在许多差异,如果用同样的正式标准来衡量,将会造成实质性的不公平。因此,韩国是中国水务企业海外上市的好地方。

孙律师表示,新规定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比如确认红筹公司的地位,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为防止“假外资”回流中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新规定加强了对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公司反向并购境内企业的监管。《条例》指出:“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的名义收购与其相关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各方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可以说,这项新规对于国内企业的海外上市管理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并购一方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免检。孙先生认为,水务企业可以申请免于“改制亏损企业、保障就业”和“改善环境”两项规定的审查。当然,所有这些都需要专业中介的帮助。

附件:孙律师

合伙人,证券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他在法律研究和律师实践方面有19年的经验。
(中国水网作者:全新李)

标题:外资并购新规对水企业境外上市的影响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51211.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