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前瞻——访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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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和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即将出台。该技术政策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并建立有效的监测和监管体系。为了揭开中水技术政策的神秘面纱,更好地理解中水技术政策,中国水网采访了撰写团队的主要起草人总工程师郑兴灿,郑先生谈了自己对技术政策的看法。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背景
早在2001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就开始鼓励再生水的利用,并制定了一系列再生水示范工程。最初,制定了一系列再生水标准。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经过多次讨论,确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概念。随着中水利用范围的扩大,当时制定的一些标准已经不适用,在中水的使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出台技术指导政策。科技部和建设部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对中水技术政策制定的依据和背景进行了调查。根据一些科技研究课题,在工程项目总结的基础上,以及与世界银行合作的一些项目,政府部门和众多专家对中水工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找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制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正如《技术政策通则》所指出的,其目的是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的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工程实践,促进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中水利用中的一些主要问题
当被问及再生水利用方面的问题时,郑先生谈到了再生水利用方面的复杂问题。例如:
1。大部分再生水的生产水量低于设计水量。例如,北京水源六厂的设计能力是每天17万立方米,但实际运行只有每天2万立方米;天津设计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实际运行能力为1万立方米/日。Xi的设计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但实际运行只有1万立方米/日……原因不同,而北京主要是管网。
2。水质问题
部分再生水经处理后不符合现行标准。即便如此,在用户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水质不能满足用户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再生水厂都是在原有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建设的,而原有的污水二级处理不能满足生产再生水的要求,因此后续的再生水处理非常困难。
3。水费问题
工业用户为工业中水付费的问题会小一些;当它用于景观时,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帮助,整个项目很难实施。因此,建议公共服务应由财政支付,或这一块应包括在未来的污水处理费。
……
即将出台的技术政策将为这些问题提供一些技术指导。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分析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主要由八个部分组成:总体原则、目标和原则、中水利用规划、中水设施建设、中水设施运行和监管、中水利用安全保障、中水利用技术创新和中水利用保障措施,体现了中水利用过程中不同环节的内容。在使用保证一章中,涉及到了许多由提议国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就水安全而言,技术政策的第二个核心点体现在安全保障部分;其他的,如规划和建设,从大到小都有一些技术指导。
具体来说,与之前对中水的理解相比,技术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变化:
1。与以往简单的中水回用相比,其含义涵盖范围更广,提升到两个层次。一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二是减少水污染负荷。通过这两个目标,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达到节水和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
水的利用反映在北方城市,而南方缺水主要是水质问题。因此,资源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而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减少水污染负荷和改善城市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在讨论中,一些专家曾经认为,再生水应该针对那些因缺水而直接应用的城市,而不应该扩大到更广泛的范围。但是,从城市水循环的整体来看,它应该包括用水和减负荷两个部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尤其是对于我国南方缺水城市的中水利用,从而实现多目标的可能性。
2。在使用方面,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城市景观环境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工业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应积极利用再生水;中水集中供水范围以外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提倡住宅小区中水系统的综合规划和建筑中水的合理利用;农业用水应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中水系统在技术政策上分为三类:集中系统、地方(区)系统和建筑中水系统。集中式系统通常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或符合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为水源,再生水通过输配网输送到不同的用水场所或用户网络;就地(社区)制是在相对独立或分散的住宅小区、开发区、度假村或其他公共设施内就地设置中水处理设施,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作为水源,就地使用中水;建筑中水系统用于大型建筑或有一定规模和用水量的建筑。它收集洗涤和沐浴产生的高质量杂排水,并在当地进行再生和利用。这三种制度应因地制宜,灵活运用。这样,对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引导方法,鼓励不同类型的水循环,从而优化系统或达到更合理的状态。
不难看出,中水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城市景观用水和工业用水上。然而,经过讨论,大多数专家不赞成(也不反对)中水进入家庭,这主要是出于对经济、安全指标和环境影响的考虑。
3。在水质方面,技术政策指出,“再生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质标准,并符合再生水用户提出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具体水质要求。”
关于后一部分,存在争议,但最终一致认为,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是滞后和不完善的。作为一种产品,再生水的需求取决于用户,如果用户不同意,满足任何标准都是无用的。标准不能包含所有用户的要求,如果特殊要求包含在标准中,就有一些一刀切的措施。因此,建议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满足中水要求后再利用;一是满足水质要求,经处理后作为工业用户的水源。争议在于,如果这篇文章提出来,可能会出现用户提出各种理由拒绝再生水的问题,不利于再生水的推广。此外,再生水提供者建议国家强制企业使用再生水是不合理的,因为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虽然供水者认为再生水是安全的,但也存在风险。因此,技术政策中提出“满足再生水用户提出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具体水质要求”,这不仅给用户一定的间隔时间,也给了空推广再生水一定的谈判空间。这里主要强调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的推广原则,引入技术政策的目的主要是技术指导,而不是强制性规定来推广再生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加以限制。
最初,编写团队的初衷是编写一个完整而庞大的系统,但实际需求相对简洁和直接。系统中的一些新思想可能与当前的情况相冲突,例如标准和规范。就标准而言,国际上大多采用分类标准,国内则采用分类标准。评分标准是一个大趋势,所以评分标准的建议也在最早的建议中提到。虽然这一概念符合潮流,但考虑到过多的与现状的冲突可能会造成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混乱,不利于中水的推广,所以做了一些调整,只是从指导性的术语上解释未来的发展方向。中水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基本控制项目主要是指控制安全指标,如大肠杆菌、浊度、cod等。;首先,选择性控制项目(具体的水质要求)。这些指标是跨领域的,而不是以前的分类指标,分类指标也将成为今后指标的发展方向。
此外,从工程角度来看,指标之间的匹配关系不合理,需要定期更新国家和地方再生水标准。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由于实际水质需求的多样性和区域性,以及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在进行项目时没有必要完全遵循某一标准和政策,但这些是主要依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方案,而不是完全照搬标准。
综上所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技术经验的总结,具有科普功能。经过专家代表多次讨论,最终达成共识,认为全面协调发展,体现了中水产业的宏观前景,对中水的推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附件:郑星灿简介,1963年5月出生于福建寿宁。国家城市给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优秀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198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生物系,1998年获得天津大学环境工程硕士学位,先后赴英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家学习考察。主持并完成了6项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任务、15项实验研究、3项工程设计、12项科技规划和技术政策咨询、5项国家科技咨询与合作、5项工程投标和39项工程项目技术评审。开发了创新的生物除磷工艺(倒置a/a/o工艺)和化学-生物组合絮凝强化一级处理工艺。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建设部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一项,建设部优秀设计二等奖两项。合著2部学术专著,1部翻译作品,编辑3篇论文,出版39部学术著作。
(中国水网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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