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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只是一环:环保事故中的责任链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14 16:44: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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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警钟已经太迟,无法驱散。12月20日,另一起镉排放事故发生在数千英里外的广东北江流域 2004年2月沱江极端污染以来的这一系列重大环境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了生态环境恢复时间难以估计、长江沿线饮用水中断等严重后果,并多次将责任追究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然而,问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质疑的是,如何在重大环境事故之前、期间和之后重建责任链,并找到避免和有效处理危机的方法 “没有规则就没有责任。”“没有规则就没有责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周志仁分析说,环保部门缺乏明确的预警程序和应急预案,这是落实责任的关键。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化工厂缺乏一套完整的消防计划和污染治理计划。”周志仁分析了苯类物质的特点,以及它们对大气、水、土地甚至人类的影响。没有人比企业更好。更清晰 发生爆炸危险时,由谁向哪个部门报告,由谁送去调查处理;如果情况失控并导致爆炸,应在第一时间制定哪些紧急操作程序来防止有害物质的泄漏和扩散,这些程序应事先明确 然而,“有计划是一回事,有计划及时开始又是另一回事。”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重点流域水环境应急预案》,爆炸现场发现污染,红色应急预案应由省级环保专家确定并立即启动 计划启动后,意味着污染情况通过一定渠道进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 然而,对于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是否立即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一直有自己的看法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各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部署,开始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应急预案 12月8日,新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发布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并明确要求各地在2005年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和整改 周志仁认为,如果计划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信息报告机制中的哪个环节有问题,谁的责任在哪里,推卸责任的论调自然不会中断 从当地环保局最近的反应来看,以前的计划要么不完善,要么无效 周志仁认为:“目前,我们过于依赖事后问责,事前提及责任的概念势在必行。” 让机械装置“移动”。“发生严重或者特大污染事故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地向总局报告污染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是绝对不可能的,更别说拖延不报和拖延故事机的处理了。 12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余庆在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视频会议上明确提出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 "这就像一根针和一千条线."毛寿龙生动地描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危机过后,地方政府必须衡量自己的线是否应该与针相连,这是危机管理机制真正“运行”的关键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吉林石化和吉林市先后发布信息称,爆炸没有造成大规模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 直到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的一份通知披露了松花江水污染的可能性,这才证实了公众的疑虑,而且是在爆炸发生的前九天 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但目前忽视公众的知情权,随意行使信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相当突出 “这甚至不是个人问题 ”毛寿龙说道 毛寿龙认为,从11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的正式干预开始,整个系统应对危机的资源迅速动员起来,污水处理等一系列工作开始按照应急预案进入操作程序 毛寿龙进一步分析,虽然国家环保总局有责任调查和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地方当局能否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环保总局能否对其危害程度做出准确判断 “这是两个关键环节。” “虽然哈尔滨水危机的处理和随后的环境恢复显示了政府的快速反应能力,但其动力来自中央政府的动员,而不是责任链中明确的危机处理机制 “事后问责的方式在哪里?在责任链清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配合来规范和完善事后问责 今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严重失误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如果你有领导责任,就应该辞去领导职务。” 此前,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 “非典”后,国务院《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规定建立和完善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提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决策和责任 “在《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引咎辞职’,将党内职务安排提升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官员事后问责正在制度化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说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划分不同的责任。“政府官员不能不负责任,但他们不能更负责任。” 在《公务员法》中,“政治责任”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非领导成员”的责任,独立于“道德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政治责任甚至可以理解为没有直接过错 相比之下,行政责任要具体得多,有明确的范围,可以根据具体行动直接调查哪些官员,并可以采取行政制裁 《公务员法》规定了六种行政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引咎辞职是政府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主要是一种“道德责任” 如果政府官员的责任行为违反了刑法或民法,那么他们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在沱江污染事件中,三名责任人首次因“环境监管失职”而承担刑事责任 宋世明认为,要推行问责制,“我们仍然需要一套良好的问责制度安排。”例如,应在法律范围内明确列出官员辞职的条件,而且官员已明确说明。当“我应该负责”时,对政府、官员和人民都是公平的 换句话说,问责不是让官员担惊受怕,也不是如传媒所说,“做官已成为高风险职业” “问责制反映了机构对优秀官员的需求,以及官员使用良好制度和方法做事的内在动机。这就要求将领导成员的权力保护机制提上正式议程 此外,宋世明认为,“法律还应该对辞职官员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2003年9月,孟学农被任命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同年11月,张农康担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席;2005年5月,马付才出任国务院能源办公室副主任 (王娜《21世纪经济报道》)

标题:问责只是一环:环保事故中的责任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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