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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状告长春政府毁约 污水处理危及松花江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30 19:23: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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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汇金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向英国《金融时报》表示,最初的合作期限为21年,现在政府在过去两年中取消了合同,完全无视投资者的损失;如果公司停产,意味着每天将有39万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松花江。这可能是近年来外资企业对中国地方政府提起的第一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告是长春市政府,长春市是中国东北的一个重要城市,正开始“振兴经济”;原因是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没有兑现;原告是一家港资企业,投资于中国大力鼓励发展的公用事业 “当初我们决定投资2.7亿元在长春市经营污水处理,完全是基于政府在《长春汇金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中承诺的各项条件 汇金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春汇金)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邓万成向英国《金融时报》表示:“最初的合作期限是21年。现在,就在两年前,市政府废除了“独家措施”,完全无视投资者的利益和损失。 长春市政府认为,市政府具有制定、撤销和废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法定权限,废止《特许经营办法》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3年12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合法有效地废止了《特许经营办法》,案件受理费40多万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不服,于今年1月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优惠政策是长春市政府2003年2月作出《关于废止长春汇金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直接原因,该决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外商投资固定收益项目存在问题的通知》?2002年?43号的精神) 本《特许经营办法》是长春市政府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公司法》于2000年7月制定的“汇金污水处理专项经营管理”的正式文件 其中,长春汇金和长春排水公司分别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外股东,总投资3.2亿元。它还规定政府应承担优惠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义务并补足差额,并规定了这一办法。“在合作期结束时取消。” 长春市政府在一审答复中表示,取消合作项目的原因是“合作项目是一个‘固定收益’项目,采用规避中国法律的方法,设置国家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和借款。”根据国务院“43号文件”精神,“属于应当清理、废止和撤销的范围” 长春汇金认为,《特许经营办法》是长春市政府为了吸引外资而向外方做出的承诺。该项目的批准和设立符合国家法律程序 “取消《特许经营办法》相当于取消污水处理项目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邓成成说,“市政府的做法等于是单方面撕毁合同 据悉,长春市政府在做出《废止决定》后的几个月内没有主动通知原告。原因是“政府文件的发放只按行政机关的规定办理”,“排水企业和合作企业不是受送达人,不发给《废止决定》是不可避免的。” 原告反驳说,国务院“4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协商”,“妥善处理”涉及固定收益的外商投资项目。长春市政府事先没有充分论证,事后也没有通知对方。这从根本上违背了43号文件的精神 “即使《特许经营办法》确实违反了规定,这也是市政府的责任 对其违法招商行政行为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负责 ”原告的律师说 焦点:“固定收益”项目在这场法律纠纷中,汇金污水处理项目是否属于“固定收益项目”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原告认为长春市政府将合作项目定性为“固定收益”,但没有解释“固定收益”的定义,也没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举证原则提供相关证据。只是在审判时,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推断该项目属于“固定收益”性质。 英国《金融时报》获悉,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固定收益”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收入不变或国家利益受损,使外国投资者能够保护其利润”的情况 因此,原告坚持认为,政府的建议,如排水公司每天输送的污水量、缴纳的排污费、中外双方商定的利润分配率等,只是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与收入是否固定无关 项目经理刘一向英国《金融时报》表示,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和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和外债检查的通知》明确禁止批准新的“固定收益”项目 汇金污水处理合作项目于2000年经长春市政府批准,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后成立。程序完整合法 “如果项目涉及‘固定收益’,各级政府部门如何在不同层次上批准?”刘一说:“在2003年5月举行的双方调解会议上,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作合同的审批机构)的官员明确表示,合作项目不存在‘固定收益’问题,这符合国家规定 至于2002年后原正常运行项目为何突然发生变化,刘一似乎认为这可能是长春市政府领导班子的变动和排水公司隶属关系的变化造成的。 没有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合同,长春汇金迄今已向合作公司注资2.7亿元 由于污水处理行业的特殊性,运营企业的利润只能通过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来获得 根据《特许经营办法》和合同,长春市政府指示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向用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并按月上缴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再按月分配给给排水公司,最终由排水公司向长春汇金支付污水处理费。 刘一称:“排水公司自2002年以来一直拖欠合作公司的污水处理费。自2003年3月以来,根据市政府的“废止决定”,它已完全停止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 截至2003年9月30日,排水公司累计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约9000万元 ”“合作公司的经营成本、税收和利润来自污水处理费。排水公司的巨额欠款不仅导致外方自2002年以来没有提取任何利润和折旧,而且由于运营资金短缺,使公司难以正常运营。 ”邓成成后来说 据了解,排水公司不支付污水处理费的原因是合同中污水处理费过高,合同条款不平等 有文件表明,合同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到2001年2月31日,每立方米污水0.60元;自2002年起,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调整幅度不低于上一年的通货膨胀率 “包括污水处理费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都是双方经过18个月的谈判后签署的,这是双方的自愿行为 政府怎么能单方面确定该合同有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呢?刘一说,“虽然当初谈判的市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都被换掉了,但我们是和政府签了合作合同的。”地方政府的政策应该是持续的吗?“合作公司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为39万立方米,约占长春市污水排放总量的一半 自2003年底以来,污水处理量大幅减少,原因是拖欠造成运行资金困难 “如果排水公司仍然不能支付污水处理费,估计我们只能在2004年2月停止生产 刘一说:“我们当然不希望这个结果发生,但是我们也无能为力。” 据了解,如果公司停产,意味着每天将有39万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松花江 (《金融时报》记者杨梅)原告反驳说,国务院“4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协商”,“妥善处理”涉及固定收益的外商投资项目。长春市政府事先没有这样做。充分论证,事后不通知对方,从根本上违背了43号文件的精神 “即使《特许经营办法》确实违反了规定,这也是市政府的责任 对其违法招商行政行为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负责 ”原告的律师说 焦点:“固定收益”项目在这场法律纠纷中,汇金污水处理项目是否属于“固定收益项目”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原告认为长春市政府将合作项目定性为“固定收益”,但没有解释“固定收益”的定义,也没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举证原则提供相关证据。只是在审判时,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推断该项目属于“固定收益”性质。 英国《金融时报》获悉,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固定收益”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收入不变或国家利益受损,使外国投资者能够保护其利润”的情况 因此,原告坚持要求政府提出诸如排水公司每天输送的污水量、支付的污水费以及中外协议等问题

标题:港商状告长春政府毁约 污水处理危及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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