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罚款956万英镑环保执法里程碑
本篇文章1467字,读完约4分钟
中国水网编者按:
紫金矿业最近因对福建汀江造成严重污染而被处以956.3万元的罚款。高额的行政处罚引起了业界乃至社会对环境执法的重视。
今年7月,福建省上杭县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两起污水泄漏事故,废水泄漏总量近万立方米,造成福建省汀江流域局部污染,导致长江沿岸上杭和永定的鱼类死亡和水污染。后来,福建省环境监测总队确定,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根据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金额按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即紫金矿业被罚款956.3万元。
高额行政处罚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执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过去,中国的环境保护因不守法和执法不严而受到公众的广泛批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污染损失难以确定。这种对污染损失的识别是一个突破。然而,它是否完美还有待于详细的标准来决定。据中国水网了解,中国环境规划研究院目前正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研究,并期待其成果对环境执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人民日报》的评论:紫金矿业被罚款956万元,这是环境执法的一个里程碑。
最近,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对紫金矿业污染福建汀江进行了行政处罚。福建省环境监测总队确定,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决定对紫金矿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 .命令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控制完成;2.罚款956.3万元。
这是自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两年多以来,行政处罚金额最高的环境执法行动。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金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足以成为我国环境执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原《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按此上限进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只发生过两次,即2004年沱江水污染事件和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两起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亿元。虽然行政处罚不是解决非法成本低问题的唯一途径,但如此巨大的损失和如此微不足道的罚款仍然会使公众怀疑环境法的威慑力量。
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100万元的上限。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重大或者严重水污染事故的,处以水污染事故直接损失30%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法律能够严格执行,污染者的非法成本将大大增加。然而,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出现了多起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如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江苏省盐城水污染事件、山东省临沂市益新化学污染事件等。这三起事件的责任人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两人甚至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起诉。但是,没有媒体报道环保部门对污染者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人们不禁要问,增加理论罚款数额能否在实践中实施,环保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勇气使用这把御剑。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件后,人们也有类似的疑问。最后,福建环保部门给了我们一个惊喜。
先哲们早就指出:世界不是遭受不可能,而是遭受不可避免的方法。如果这种惊奇能成为一种正常状态,如果所有的环境法都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施,那么环境保护领域的低非法成本将永远成为历史。虽然增加行政处罚的数量只是增加违法成本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让排污者有效地履行其污染控制和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以及追究排污者的刑事责任,但严格执行高行政处罚不仅能有效地震慑违法者和潜在的违法者,而且还能大大增强公众对环境法律和环保部门的信心。福建省环保局勇敢地吃掉了第一只螃蟹,希望所有环保部门都能效仿。
标题:紫金矿业罚款956万英镑环保执法里程碑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sj/7314.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第三季度蓝水净利润增长134%